管理应该是一种责任、权利统一的行为。无论是政府一元管理还是治理中的多主体共同治理都需要遵循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在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由于政治行政二分,执行者不需要对结果负责,因为决策者是政治家。当然,这种对结果的不负责任不仅体现在理论解释上,还体现在具体执行中。没有人过多地关注执行过程是否合理,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我们也缺乏强大的监管和惩处体制,造成事后不了了之,无人问责。再加上官僚制内部森严的保护壁垒,普通民众是很难让其对结果负责的,也很难追求其行为责任。高等教育评估在我国开展20多年来,我们并没有对评估组织开展非常有效的问责和绩效管理。这使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组织没有太多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所以他们的评估行为也并不十分规范,评估结果也并不能保证其必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对被评估者是不公平的,会给他们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样,这对于广大消费者也是不负责任的,会给消费者形成误导。因此,强调评估主体对自己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负责是非常必要的。
传统公共行政强调过程,而治理更强调结果的实现和对结果的负责。如果一项评估不强调结果的实现,其往往就会失去方向,使评估沦为投机者获利的手段,不但起不到好的作用,反而会助纣为虐。如果一项评估不强调对结果的负责,那么评估工作肯定做不好,因为谁都不用负责,当然也没有必要一定要把它做好。治理强调多元共同管理,因此,各利益相关体“他们既需要保持控制,又需要对结果负责”。[1]要使评估主体对结果负责就必须对其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必须对其能做的,应该做的,不能做的事情进行条文性的澄清,以保证有章可循。不仅要有章可循,更为重要的是加强监管,使其能够严格按章办事,同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加强对高等教育评估的监管
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存在缺乏监管的现象。上文我们已经强调了相关评估法律规章的制定,要明确权利与责任,并明确惩处的措施。但是有了法律规章制度,没有人监管或者是监管制度不到位,其用处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信息不对称是一种社会无法完全避免的现实,委托代理问题也广泛存在,这就需要通过监管来达到目的。因此,高等教育评估改革要重视监管制度的建设,应该从政府独管走向全员监管。
第一,政府监管依然重要。政府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来负责监管工作,这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毕竟这些部门是专职的,由专职的工作人员来负责处理相关事宜,他们更能集中精力,更能找准监管的重点,而且也更能及时有效地给予处理。但是政府监管毕竟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等问题限制,使其监管的范围非常有限。社会中还存在很大一部分范围是政府难以监管到位的。这是政府监管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因此,我们不能只依靠政府监管,还应该寻找别的监管渠道。
第二,全员监管更加有力。群众的力量是不可估量的。由于现在科技手段的发展,网络媒体的强大使全员监管成为可能,而且也成为一种更为便捷和经济的监管方式。由于高等教育评估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管能力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实践已经证明,群众监管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群众通过网络报道的某些不法行为,都很快地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而且绝大部分都被证实并被查处,这足以说明群众监督的力量。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管将帮助我们克服政府监管的缺陷,使监管工作更有力。
二、严格对高等教育评估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也认为:“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所以,必须要对违规的人给予严惩。如果不能对违规违法现象给予有力的惩处,法律法规也就失去其特有的威严。上文我们已经谈到要对高等教育评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也强调对其违法、违规的惩处措施给予明确规定。但是规定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回事。要想使评估主体对其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负责,就要求各方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高等教育评估健康发展。
第一,要做到有法必依。我国在建设法治治国道路上的时间并不长,况且从人治传统向法治传统转变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现在我国存在很多有法不依的现象。在高等教育评估中这种现象也普遍存在。如教育部曾两次强调评估工作纪律,但是不依照执行的也不少。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不依照执行也得不到任何的惩处,这就使其更加肆无忌惮,从而导致法律法规失去其应有的威严。因此,我们必须要强调有法必依。各评估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既要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也要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要做到执法必严。作为执法者,在其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违法者一定要严加惩处,以儆效尤。在高等教育评估中也要如此。对那些置评估纪律于不顾的人一定要从严惩处,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还要避免以人治代替法治,避免来自各级政府的相互干扰。对于这样的情况也要加以惩处,使其不敢妄为。执法不严就相当于拿法律当儿戏,对违法者难以产生威慑作用,反而会更加刺激其侥幸心理的膨胀,更不利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要做到违法必究。在高等教育评估中要对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究,不管其行为主体是政府,还是高校和社会中介评估机构,都要一视同仁,都要严格查处。要保证高等教育评估的规范性、严肃性。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直是我们建设法制化国家而喊的口号。经过这二十几年的法制建设,我们逐渐认识到它们的重要性。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口号上,而是需要把它们具体落到实处。现有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法规不能起到很好震慑作用就是我们没有把口号落到实处,影响到高等教育评估的健康发展。我们更需要总结经验教训,使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1] [美]理查德·C.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M].孙柏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