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高中教育卷

第二节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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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要重点支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今年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做起”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2009年1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免学费主要内容是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他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生的2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生的5%确定。中央财政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这里的涉农专业是指,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1类。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可以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免学费标准按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免学费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文件还对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与此前部分省(区、市)实行的免费标准和免费范围的衔接问题、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工作要求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0年1月28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与《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的发布前后仅仅相差一个多月时间,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都关注的是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的责任分担问题。

文件对中等职业学校界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政府财政核拨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2010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又联合发布《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该文件决定,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确定。中央财政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