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制高中政策的来源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给基础教育发展提供了动力。
1992年1月,邓小平赴深圳特区视察并发表重要谈话,解除了某些人姓“社”姓“资”的担忧,阐明了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等基本原理。1992年2月,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和改善企事业单位兴办中小学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企事业单位可以与政府联合办学”。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文件提出办学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变政府包揽的办学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文件总结了依靠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及允许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基础教育要以政府办学为主。”
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的形式”。
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各项国家政策的影响下,普通高中办学体制出现了多样化,部分地区开始有少量的普通高中改制学校出现。
1996年,教育部《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指出,现有的公办学校在条件具备时,也可酌情考虑转为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及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把办学体制改革推向了新阶段,标志着我国社会力量办学步入了一个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健康发展的新阶段。该文件从总体上、宏观上明确了社会力量办学的重点和方向,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是在我国已经拥有庞大的政府办学体系的前提下,由我国教育发展的要求和办学体制改革的方向所决定的。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学校改制的目的规定如下:试验工作要有利于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缩小公办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方面的差距。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办学,形成以公办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发展高中阶段和高等职业教育”“不搞一校两制。”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大力发展高中教育,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并特别指出,“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要求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
2002年2月,《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肯定了各地在进行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同时强调,发展基础教育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各地不得将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已经转让并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减损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还强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2004年,教育部制定了《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明确指出“要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并指出要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中教育,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加大对农村高中的支持力度,引导示范性高中建设,加快基础薄弱校建设,扩大高中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能力。
这一阶段,我国政府和社会对普通高中改制大力支持,希望多方筹措办学资金来缓解普通高中投入不足问题,尽可能快地扩大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普通高中优质教育的能力,缓解民众对普通高中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缓解普通高中择校问题。因此,普通高中改制学校大量出现。由于学校改制是一个新生事物,改制政策对改制的目的、改制的方式、改制的内容、改制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并不是非常具体,对改制学校要达到的改制质量标准也不是非常明确,导致大量的优质公办普通高中纷纷改制,如名校办民校、校中校、一校两制等情况,而且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现象,甚至违法行为,如教育腐败、教育乱收费、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截至2011年,教育部开始清理改制高中之前,我国普通高中改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薄弱普通高中改制。薄弱普通高中改制主要采取两种形式,第一种方式是政府先对薄弱普通高中进行前期改造,在办学条件能达到同等公办普通高中优质水平的情形下,吸引社会力量介入,这种改制方式主要发生在上海与哈尔滨等地;第二种形式主要是名校将薄弱学校变为自己的分校,薄弱学校与母体名校共享母体名校的校名这一无形资产以及其他优质教育资源。第一种,薄弱学校改制的成功率虽然比较高,但是通过这种方式改制的薄弱学校数量不多。而大部分薄弱普通高中改制主要是通过第二种方式改制。总体来看,薄弱普通高中改制学校不如名校改制更能吸引社会力量对普通高中改制的介入。
二是新建普通高中改制。这种类型主要是对新建普通高中进行一定的公私合作,一般由政府提供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学校教师一定年限的基本工资,以后逐步减少政府投入,直至完全停止政府投入。政府完全停止投入后,新建改制普通高中要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三是优质普通高中改制,优质普通高中改制主要以解决教育经费为目的。优质普通高中改制选择的改制对象是基础较好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这些学校办学条件良好、师资力量充足、生源有保障。由于能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在实践中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有更大的自主权,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因此,这类学校改制成功的概率很高。但是在实践中带来的公平问题、高中收费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腐败问题也比较多。这类改制学校在社会上是受批评最多的一种类型。
毫无疑问,改制高中经过多年的实验取得了一定成效,除了优质高中改制成功的大量案例之外,薄弱高中改制成功的案例也很多。不但提高了薄弱学校的教育质量,也为学生提供了接受优质高中教育的机会,同时,为整个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