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民办教育卷

第三节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诉求变化

字体:16+-

动机是激发行为的直接原因,举办者的办学动机决定其行为,其行为又直接影响民办学校的发展。如果举办者的办学动机是“赚钱”,那么学校健康发展势必受到不利影响;如果举办者的理想是“办百年名校”,则民办学校有更大的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民办学校举办者所从事的是教育事业。教育事业和其他行业有明显不同,教育行业既可以教育受教育者,也对举办者自身具有教育意义。从当前我国民办教育的阶段性特征看,我们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动机分为经济回报、权力获得和自我实现三个方面,但在具体实践和不同发展阶段中,这三类办学诉求不是一成不变、单独存在的,有时相互重叠和交叉,办学诉求也在不断变化。

(一)举办者办学诉求的基本类型

我国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诉求可以分为经济回报、权力和声誉、自我实现和奉献社会三个维度。这三个方面并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而且为认识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诉求提供了基本框架。

1.经济回报

自恢复办学起,我国民办学校举办者基本是在“三无”(无校舍、无教师、无资金)条件下白手起家的,通过“以学养学”的方式维持学校的生存和发展。民办学校从一开始就与市场和融投资密切相连,具有浓厚的投资办学性质,这直接导致投资者或举办者的回报诉求,尤其是经济回报。民办学校的发展需要充足的资源和足够的资金支持,所以获得经济回报对学校和举办者至关重要。

在市场机制趋向完善的今天,民办教育的发展更加难以脱离市场,而且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之一,营利性在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国民办教育是商业性市民社会的产物。[10]“投资办学”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特征。[11]目前,我国教育需求空间较大,而公共财政经费相对不足,加之捐赠激励机制尚未完善,民办学校大都是投资创办的,追求投资回报成为多数举办者的办学诉求。根据“经济人”假设,人的很多行为并非以服务他人为目的,而是对自身利益的追逐,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才是“经济人”的根本所在。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而言,创建学校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投入回报和收益。有利可图是民间资本进入民办教育事业的动力来源。有举办者直言,“办教育,从某种意义来说,是一种暴利行业,超过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利润”[12]。有研究者对某省民办学校调查也发现,近90%的民办学校举办者都希望获得经济回报并希望拥有学校的产权(所有权)。[13]

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是获得合理回报需要遵循必要的程序并满足一定的条件,还需要在学校章程中注明要求获得合理回报。现实中几乎没有举办者通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提取合理回报,而且大多数举办者都在学校章程中注明不要求获得合理回报。但实际上,在获得了学校的控制权特别是财务和人事的控制权后,举办者可以通过开发房地产、压缩办学成本、计提折旧、关联交易、转让学校控制权等方式,利用国家监管的漏洞获得经济回报。由于举办民办学校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报,所以目前很多投资者大量买卖民办学校,全国已涌现出一批专门从事民办学校投融资业务的教育集团和上市公司。这些教育集团办学的出发点之一就是把投资教育作为民营经济新的增长点,一些投资办学者把民办学校与企业一起打包上市,作为企业融资的一张招牌,获取资本效益的最大化。

2.权力与声誉

权力和声誉是个体社会地位的重要象征。罗素曾说过:“权力欲和荣誉欲是人类行为的两大动机。当获得适当的财富后,人们会把追求财富作为追求权力的手段,甚至可能为权力的发展而放弃财富的增加。”[14]尼采也曾说过:“求生存只是最基本的要求,人的本质是权力意志,其渴望统治和扩张力量。”[15]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多个权力客体拥有多方面的权力:可以对上万名学生产生影响——决定他们的受教育机会;可以对上千名教职工产生影响——决定他们的工作机会和薪酬;可以对几十名甚至上百名管理干部产生影响——决定他们的校内升迁和待遇。举办者一般担任最重要的职务——董(理)事长,还有很多举办者兼任校(院)长或党委书记,虽然国家提出了“校长及关键领导岗位亲属回避”的要求,很多举办者仍然同时担任上述三大职务中的两项或三项。为了加强权力控制,很多举办者安排家属成员担任重要岗位的领导职务,部分举办者谋求对学校的长期控制。

权力和声誉往往相伴而生。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获得他人尊重也是人的重要行为动机之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为自己赢得社会声誉,获得重要政治身份和社会兼职,参加重要会议并发言,施行教育理念,著书立说等。和企业家相比,作为教育家的举办者似乎有更好的名声,这也成为一些企业家创办民办学校的原因之一。

3.自我实现和奉献社会

在中国古代,儒家提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自我实现路径,大部分中国人也把“立德、立功、立言”作为自我实现的目标。在西方,萨特提出了“存在先于本质”,认为自我从“存在”出发,通过计划、选择和行动,实现自我的创造和超越。[16]马斯洛提出“需要层次理论”,认为自我实现既是人的自发性动机,也是人格特征;既是最终状态,也是发展过程。自我实现意味着举办者将满足他人和社会需要而非自身需要作为行为的出发点,举办者希望从办学中获得胜任感和成就感等,能够完成自我认识、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同时服务于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诞生的第一批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往往是退休的老教授、老干部,他们中的部分人希望通过办学来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物质条件,但更多人的办学动机是非功利性的,这在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表现得最为突出。改革开放早期,公办高校的招生名额有限,门槛太高,高等教育的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部分退休的老干部或老教师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创办民办高校,为落榜青年提供读大学的机会,并借此发挥余热奉献社会。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早期发展历史中,涌现出很多无私奉献的举办者。他们在物质上倾尽私囊,为学校发展贡献了全部的精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国民办高校的第一代举办者,他们不是在办学校,而是在建设自己的精神家园,用的不仅是力更是心,力所不能及,心能感天地。[17]

(二)举办者办学诉求的变化趋势

综上所述,我国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动机是复杂的。民办教育发展受到政治、经济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影响,具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因法规政策和个人认识变化,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主要办学动机有所变化。

从民办教育恢复发展到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之前,除少数由退休干部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大部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产业思维发展民办教育,希望获得办学回报,因此这一时期的民办教育具有产业化的特征。早期的民办教育政策承认了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的办学诉求。1997年出台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2003年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这些政策符合我国投资办学的基本国情,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民办教育进入分类管理新阶段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利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再获得经济回报。虽然越来越多的举办者开始重视教育的社会效益和自我实现,但是现阶段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区别于纯粹的捐资办学,举办者希望拥有对学校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也希望通过教育服务、后勤服务、校办企业等非教学领域通过关联交易等合法方式取得收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没有完全禁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活动,只是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活动提出了诸多的要求,如公平、公正、公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与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回避等。

不能否认,获得回报依然是我国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基本办学诉求之一,短时间内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为了更好地激发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同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必须综合考虑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理办学诉求,允许举办者通过合法的手段,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在非教学领域取得收入。

随着我国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民办教育有望进入公益办学的历史阶段。在此阶段,越来越多的举办者不再将经济回报作为自己的办学动机,而完全追求办学的公益性,捐资办学行为会越来越多。有三种驱动力促使我国民办教育向这一历史阶段过渡。

第一是完成资本积累、拥有大量财富的商界领袖开始捐资兴办教育。目前我国已有部分商界领袖以捐资方式创办了民办学校,如陈一丹创办的武汉学院,陈文琦、王雪红夫妇创办的贵州盛华职业学院,杨国强、杨惠妍父女创办的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企业越来越多,我国慈善捐赠的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捐资兴学的社会氛围会愈加浓厚,更多富豪会选择捐资办学。

第二是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继任者会淡化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将民办学校转变为真正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私立学校在发展初期存在举办者谋求经济回报或者谋求家族控制的现象,但是随着学校的发展,举办者逐渐淡化对经济回报的追求或者家族管理的痕迹。比如,斯坦福大学的举办者斯坦福先生去世后,其夫人曾长期主持学校事务,后来逐渐退出了学校决策层。我国目前也有部分民办学校在主动消除家族化管理痕迹,向现代学校制度转变。

第三是在公私合作的大背景下,各种社会力量联合政府力量举办民办学校。很显然,只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才能以公私合作的形式发展起来。典型案例是西湖大学。西湖大学系社会力量举办、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型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法人。学校的举办者是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享有制定学校章程、决定学校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推举学校董事会成员、监督学校资产和财务状况等权利。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顾问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致力于形成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大学治理体系。

与公益性不断提高相伴随的将是我国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的不断提升,全国各地会涌现出更多办学水平卓越、办学特色彰显、公益属性明显的民办学校,在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可能涌现出一批能够和公办高校并肩而立的高水平民办高校。

[1] 孙宵兵:《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释义》,44、50页,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

[2] 高闯、郭斌、赵晶:《上市公司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生成及其演化机制——基于组织惯例演化视角的分析框架》,载《管理世界》,2012(11):156-169。

[3] [美]菲力普·G.阿特巴赫、颜莉冰:《家族式大学》,载《国际高等教育研究》,2006(2):32-37。

[4] 杨轶清:《企业家能力来源及其生成机制——基于浙商“低学历高效率”创业现象的实证分析》,载《浙江社会科学》,2009(11):26-30。

[5] 赵树凯:《农民的新命》,19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6] 朱旭峰:《中国政策精英群体的社会资本:基于结构主义视角的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06(4):86-116。

[7] 李剑平:《近七成独立学院由房地产等投资资本掌控》,载《中国青年报》,2014-4-15。

[8] 张建君、张志学:《中国民营企业家的政治战略》,载《管理世界》,2005(7):94-105。

[9] 周国平:《社会资本与民办高校资源整合研究》,87页,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10] 阎凤桥、林静:《商业性的市民社会:一种阐释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特征的视角》,载《教育研究》,2012(4):57-63。

[11] 邬大光:《我国民办教育的特殊性与基本特征》,载《教育研究》,2007(1):3-8。

[12] 张杰庭:《教育很赚钱 不要过度强调其公益性》[2018-8-6],http://edu.qq.com/a/20100303/000270.htm.

[13] 《中国民办教育的财政贡献》调研组、张铁明、何志均:《信心回归:破解难题给举办者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举办者信心丧失是民办教育发展的最深层危机》,载《当代教育论坛》,2015(5):10-19。

[14]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15] [德]尼采:《权力意志》,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16] 吴倬:《人的社会责任与自我实现——论自我实现的动力机制和实现形式》,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1-4,21。

[17] 刘莉莉:《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模式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