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我国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截至2018年5月,辽宁、安徽、甘肃、天津、云南、湖北、浙江、上海、河北、内蒙古、陕西、海南、江苏、河南、青海、广东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配套文件。但不可否认的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绝非一蹴而就,未来一段时期可能会曲折前行。
(一)分类改革缓慢的缘由
其一,政府组织行为特点决定了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缓慢性。我国民办教育是在公立教育体制之外的新生事物,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往往要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包括税务、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审计等,在科层体制下,教育部门难以单方面推进涉及多部门的教育政策的落实。不仅实现多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有一定难度,还要受既有规则能否及时做出调整的影响。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具有“剧变”(而非“渐变”)和“理想导向型”(而非“问题导向型”)的特点,这容易使新政策与现实之间产生较大的差距[123],相关政策难以及时调整,新政自然无法顺畅落地。
其二,分类管理面临诸多法律政策的限制。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尚未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公司法》不衔接,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未明确。地方政府层面,法人登记的条件不清晰,奖励或补偿的标准差异大,现有民办学校转为营利性的过渡政策不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不健全。学校层面,政府扶持有待加强,融资问题亟待突破,办学自主权有待落实。[124]
其三,民办园举办者对分类管理“摇摆不定”。据胡晨曦等人对全国11个省2687位民办园举办者关于“分类管理”的实证调查发现:选择营利和非营利的民办园举办者基本是五五开,稍偏营利;各地区差异显著,中部选择非营利的比例最高(51.4%),其次为东部(50.6%)和西部(48.4%),东北部最少(43.1%);城市偏营利,农村偏非营利;高端园偏营利,低端园偏非营利;半数人的态度是“观望为先,按兵不动”,体现出民办园举办者“相对理性经济人”的角色。[125]基于“经济人”的直接动力,举办者不愿选择非营利性;基于“道德人”的社会压力,举办者不想选择营利性。[126]
(二)分类改革的可能路线
虽然民办学校的分类改革面临一些困难与障碍,现实中一些政府部门和民办园举办者对其持观望态度,甚至是悲观态度,但为了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形成良好的学前教育发展生态,分类改革仍要迎风前行。
第一阶段,夯实民办园普惠性发展,实现普惠与非普惠分类改革。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逐年确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园;要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为了更有序地推进民办园普惠性发展,各地要逐步制定普惠性民办园的补助标准。地方需根据实际情况,在盘点公办园学位存量及增量的基础上,确定普惠性民办园应提供的学位总量、年度普惠性民办园认定与支持数量。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园原则上要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在此基础上,其他民办园可自主选择向普惠性或非普惠性发展。
第二阶段,引导普惠性民办园向非营利性方向发展,对非普惠园则要因势利导。各地在基本完成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基本完成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指标的基础上,可着力引导普惠性民办园向非营利性发展。民办园选择向普惠性发展之后,财政和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使其生源、声誉、办园质量有所提高,此时政府与普惠性民办园是委托、契约下的“行政性硬约束关系”,民办园举办者仍享有对出资的所有权;而选择向非营利性发展的民办园,政府与之的关系则是“法理性硬约束关系”。[127]政府要在原有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制度性措施,如生均拨款和教师工资社保补贴等,通过出资补偿、办学奖励、基金奖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式,持续、强力支持与引导普惠性民办园转变为非营利性幼儿园;在学位缺口较大的区域,新建或改扩建园一律办成非营利性幼儿园。除此之外,政府要根据地方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中的普惠指数,对已有的非普惠性民办园及新建或改扩建民办园进行因势利导。
第三阶段,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民办园自主选择向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发展。经过上述两个阶段,多数民办园将在政府的支持与约束下部分运用市场机制自主发展,逐步实现优质发展;再加上公共部门办园力量的增强,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整个学前教育生态呈现出良性竞争、质优价优者生存的态势;民众也基本形成对学前教育质量的恰当判断;同时公益组织和慈善力量可能更加强大,慈善公益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文化。此时民办教育的分类发展成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于前两个阶段的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并行、强制性色彩更突出的分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