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教师身份地位之转变与幼儿园教师专业化进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劳工组织在1966年10月5日共同签署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指出,教师“地位”一词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赋予教师的地位和尊重,具体表现为对教师职务的重要价值及履行该职务能力水平的肯定;二是教师在享受工作条件、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与其他职业人群相比照的地位。[1]教师的地位与教师的专业化相辅相成,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提高是教师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师专业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改革开放40年来,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地位、性质及专业化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呈现出从“社会地位提升”到“获得法律确认”再到“专业化认定”三个叠加发展阶段,突出表现为教师的地位逐渐提升,角色的专业性逐渐增强,幼儿园教师作为专业从业者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不断增强。
(一)起步阶段(改革开放至20世纪90年代初):恢复并巩固幼儿园教师地位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进入了新的制度建设阶段,教师队伍建设开始进入新局面。“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为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78年,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该大张旗鼓地予以表扬和奖励。”1981年教育部下发《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将教养员改成教师,尤其强调了幼儿园教师作为专门化职业的特殊性,幼儿园教师逐渐摆脱单纯的对儿童进行身体养护与照料发展的“养护者”和“保姆”形象,成为促进儿童身体、智力、情感、社会性等多方面和谐发展、“保教并重”的学前教育专业从业者。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将每年9月10日定为教师节。1986年,中宣部、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全国教育工会联合召开大会,公开表彰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但此时的教师在其享受的工作条件、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与其他职业人群相比却没有显著提升。1978—1992年全国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排行榜中,教师行业工资在12个行业中一直处于第10位左右。[2]幼儿园教师工资更是低于教师工资的平均水平。经济地位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难以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是当时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主要原因。
(二)确立阶段(20世纪90年代):赋予幼儿园教师法律地位和实质保障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的角色和法律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同时规定了幼儿园教师在内的教师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内容。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幼儿园教师的从业标准,为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化拉开了立法保障的序幕。[3]此后的一系列诸如《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加强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制化,标志着我国幼儿园教师群体的社会地位从社会伦理角度的被认同转向了法律上的被确认。[4]
与此同时,幼儿园教师在工作条件、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的权益也获得了法律形式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保障了幼儿园教师在内的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使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提升有了法律依据。整个20世纪90年代,各个层次的教师工资持续增加,1999年的教师工资整体接近1990年工资的4倍。[5]教师的经济地位较从前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
(三)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幼儿园教师的标准化和专业化发展
21世纪以来,伴随着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推进,教师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教师素质和教师专业问题开始得到关注。1998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的“面向21世纪师范教育国际研讨会”上明确指出:师范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教师的专业化问题,培养具有专业化水准的教师已成为国际教师教育改革的目标。21世纪的教师必须是接受过专业化训练,有着较高的专业素养的教育工作者。[6]1999年我国出版了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首次将我国职业分为八大类,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一类。2000年9月,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为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教师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参照。教师资格证制度的实施,成为教师专业化的起点,标志着我国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
2001年,《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颁布,重新界定了幼儿园教师的角色,规定“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要求教师应“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耐心倾听,努力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探索与表达。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游戏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时机,积极引导……”这些新的角色要求幼儿园教师不仅掌握学科专业知识,更应具备多元的内在素质和专业水准,将“幼儿教师专业水准”问题提上了幼教发展的日程。2012年,教育部颁布《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提供了重要依据。幼儿园教师要能够遵循儿童自然秩序与发展规律,充分践行对儿童的保育教育功能,将知识与经验以适宜于儿童成长状态的方式转换为儿童可感知与体验、可接纳与理解的学习经验,成为学前教育专业从业者[7],走向了专业化发展道路。
改革开放40年来,幼儿园教师的地位逐渐提升,角色的专业性增强,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对幼儿园教师职务的重要价值及履行该职务能力水平的肯定不足,全社会对于幼儿园教师的尊重不够,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和实质上的提升,幼儿园教师相比于中小学教师在薪酬待遇、福利保障、进修培训、先进评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实现上还存在差距。二是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性和专业自主权未得到充分肯定和实现,评判幼儿园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仍旧依靠学科性知识量化的掌握程度,认为越是教育的早期阶段,教师的专业性越弱,可替代性越强;幼儿园教师在重大的教育教学改革中缺少话语权,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地位远远低于其他学段的教师,其自主权和决策参与权无法得有效保障。三是幼儿园教师的经济地位仍旧较低,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财政投入依旧不足,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存在失衡现象,未能充分点燃广大幼儿园教师从教的热情,反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利现象。幼儿园教师收入长期严重偏低,精力付出与回报严重不成比例。例如,全国2016届学前教育的本科毕业生工作第一年的月收入为3504元,比全国本科毕业生平均水平低872元,低了19.93%;即便是横向与中小学教师比,也存在明显的收入差距。这造成了大量低素质人员进入幼儿园教师队伍,正规的幼儿园教师却大量流失。据统计,1995—2003年,幼儿园教师减少了26万人,减少了24%[8],这加剧了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性。
为了推进幼儿园教师队伍质量建设,真正建起一支稳定、数量充足、专业化的高素质幼儿园师资队伍,必须将着力点聚焦于幼儿园教师地位提升和专业化推进上。要将解决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保障问题视为解决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的第一推动力,着力探索对幼儿园教师的资质、聘用制度、合法权利、工资水平、福利体系等进行进一步明确和保障的思路,调整幼儿园教师招聘体制系统,保证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与中小学教师基本持平,设置幼儿园教师工资阶梯性增长制度,制订幼儿园教师收入倍增计划。要尝试创新制度方法,从根本上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学前教育工作岗位,让优秀人才真正“进得来”“留得下”。
此外,要探索提升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的多种途径,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要提高教师资格证的含金量,通过给予幼儿园教师特权,如持教师资格证可享受城市购房、购车、出行、博物馆、图书馆优惠等,以提升教师职业的吸引力。推动幼儿园教师职业身份认同的确立和幼儿园教师地位的整体提升,使每一名幼儿园教师都能在工作中获得应有的职业尊重和光荣感。
还应当意识到,尊师重道不应止于国家意志、政府行为和社会倡导,真正的尊师重教更应当来自教师自身的内在需求和自觉践行。在外界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下,应强调幼儿园教师作为教师主体的“由外向内”的转向,激发幼儿园教师从教的内源性动力,强化幼儿园教师从教的庄严感、使命感、责任感,提升幼儿园教师的自我认同和专业认可度,使得幼儿园教师真正尊重自己、尊重自身劳动、尊重专业,充分认识、理解和尊重自己所承担的庄严而神圣的使命,自觉发扬主人翁精神,从而自觉珍惜教师声誉,自主捍卫师道尊严[9],实现幼儿园教师自我地位的提升和教师自主自觉的“专业化”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