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这是我国民办教育走上规范发展道路的里程碑,是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和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和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它从教育观念、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对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随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民办教育无法可依的状况,使得我国民办教育的合法性获得最终确立。民办教育事业获得广泛的合法性支持和社会认同,在教育权由国家转向公众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
此后,在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使得民办教育领域中的中外合作办学开始有法可依。该条例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这是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也是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向教育提出的更高要求的重要措施。
2007年2月,教育部发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就民办高校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则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民办属性和学位授予权,对于独立学院的规范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10年发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明确了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确立了对民办教育大力支持、依法管理的基本方针,并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重大创新举措。
2012年6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教育规划纲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了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范围、方式和发展方向,体现了教育部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总思路,提升了办学者的积极性。
而随着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进程的进一步加快,针对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教育部起草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建议草案(送审稿)》,建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四部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修订。2015年12月和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其中,《教育法》原第二十五条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高等教育法》原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修改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厘清了教育的公益性与非营利性之间的关系,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去除了上位法的障碍。《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强调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允许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此彻底解决了困扰民办教育多年的合理回报问题,奠定了我国民办教育长远持续发展的基础,启动了我国民办教育恢复以来影响面最广、意义最为深远的改革。[7]
在立法的基础上,2016年年底和2017年年初,国家又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与上述修正案一起,构成了新时期我国民办教育“1+3”的基本政策法律体系,突破了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制度瓶颈。
2017年7月,教育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标志着我国开始通过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民办教育改革向纵深层次推进。
总之,这一系列政策法律的颁布与适时修改,标志着民办教育的政策法律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核心的我国民办教育法律体系得以基本建立,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