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职业教育卷

六、明确企业投入责任,提高质量,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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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2002年8月,《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企业认真落实上述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企业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专栏4-3 地方职业教育财政投入创新实践

2008年5月,辽宁省出台《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决定实行分类型、分专业、分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规定2009—2010年省及各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应以不低于10%的幅度增长。这标志着辽宁省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的长效机制开始建立。[3]2011年11月青海省教育厅出台《关于推动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逐年增加政府的投入,认真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2014年,《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职业院校进行资助和捐赠,其资助和捐赠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指出,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和足额提取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业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业教育培训。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2014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对高职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每年按照全市常住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示范性骨干职业学校建设、重点专业建设以及高职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提出:“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足额落实各项配套资金。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政策。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此外,“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强对企业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政策的监督和检查……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对于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我区职业教育的捐赠,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

201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分担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筹措经费的机制,并推行基本支出拨款与专项经费拨款相配合的制度。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中指出了各项政策的保障措施,其中便明确规定了建立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该文件提出,到2017年,浙江省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达到本科院校水平;浙江省建立中职教育生均经费最低标准制度,到2018年,全省公办中职学校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达到普通高中1.5倍以上的规定;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改革经费保障和分配机制,强化推动学校内涵发展的激励作用,切实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