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职业教育卷

二、地方政府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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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积极创新民办职教的办学模式,地方政府主要采取直接投入或补助补贴等方式支持各类民间办学主体扩大办学规模,提升办学质量。据目前各地的实践,财政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措施大致可归纳为人(干部任命和教师编制)、财(财政专项、经常性拨款和融资担保)、物(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三大类,下面分别具体展开。

一是人事制度方面,政府直接选派人员参与民办高职院校的领导和管理,或给予民办高校一定数量的教师编制,“定编不定人”,帮助民办院校稳定教师队伍,这种情况在浙江较为普遍。重庆市教委职成办也出台文件,使重庆正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民办高校获得中级职称评审权;同等条件下,对民办高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给予过关率保障。湖南为减轻民办职校负担,保障教职员工社保医疗待遇,参照浙江、江苏、云南等地的做法,从2014年7月1日起,对民办职业教育学校教师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财政对学校应负担的50%部分给予了全额补助,2015年财政预算安排了专项补助资金300万元。

二是经费方面,目前各地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设立民办职业教育扶持和引导专项资金,每所院校均有机会获得,数额在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之间。此外,除学生奖助学金以外,民办院校还可以与公办院校一同竞争央财、省财关于实训基地建设、示范校建设等专项资金,但获得的机会较少。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教委专门为民办教育设立了民办教育引导资金和扶持资金,各高职院校可以竞争申请获得。北京培黎职业学院2012年和2013年共获得了470多万元的民办教育促进项目资金;北京汇佳职业学院被评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2年获得352万元的专项资金;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被评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4年获得民办项目引导资金(400万元)以及央财的实训基地项目(360万元,其中北京市政府财政配套180万元)。除此之外,北京市教委也有一些覆盖民办高职院校的奖助补贴、党建经费等,民政局有退役士兵培训的补贴,但这些专项资金金额通常较小。

值得强调的是,目前,国内个别地区已经开始实行民办高职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上海市利用财政专项引导民办高职发展,扶优、扶强、扶特。到2015年全市11所民办高职院校均有财政专项拨款经费,其中10所院校生均财政专项拨款经费超过1000元,3所超过6000元,最高达8150元。[5]从2012年起,重庆市政府对民办高职院校按照生均2000元的标准提供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标准兼顾办学层次、专业类型等因素。其中,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在补助的同时,明确要求民办高校原有公用经费不退出、不减少,提高了民办高校正常运转保障的水平。对举办方的投入也有所要求,2012—2013年增加举办方投入7.66亿元。同时,为解决民办学校融资难的问题,重庆市政府创新教育担保机制,为民办教育担保贷款。2008年,市政府同意设立教育担保公司,通过采取学校收费权和办学权质押等方式,担保公司为民办教育担保贷款90笔,累计发放12.3亿元贷款,同时学校可享受20%~25%的优惠担保费率。

三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地方政府一般通过与民办院校合作共建区域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来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2012年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与广州开发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就合作共建“广州开发区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东校区)”成功签订了10年合约,2013年3月起正式运作。广州开发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服务中心的设备投资为1.56亿元,已建立数控加工、汽车维修、食品以及食品安全等15个实训中心,实训室52个。学校与基地开展多形式的合作,有1584名学生实行跨专业公共实训,74名教师参与师资培训,95名企业员工参与职工培训,共建面向学生、企业员工和中高职师资的培训包42个。另外,个别地方对民办职业院校的校园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贴,提升其办学的硬件条件,适应升本需求。例如,为扶持湖南同德职业技术学院的专升本工作,长沙市财政在争取到1000万元专项资金的同时,积极筹措建设资金4098万元,引导带动学校投入建设资金1.5亿元,先后支持建立实习实训大楼、图书馆和学术交流中心等大型教育教学基础设施,助其成功升格为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专栏4-5 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节选)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对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

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组建教育融资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

注重财政资金引导。鼓励各地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财政继续安排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民办高校办学绩效等给予综合奖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政府补贴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政策。

落实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免征增值税。民办学校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保障民办学校及其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题申报、科学研究、评优评先、教研成果奖励、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工程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高校招生计划增量部分应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民办高校倾斜,对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民办学校应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