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终身教育卷

第二节 终身教育机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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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历教育制度

(一)学历补偿教育制度

20世纪70-80年代,由于“**”造成人才缺口,全国各地通过发展成人中等和高等教育实现学历的补偿与提升。学历补偿教育涉及中专、大专和本科三个层次,学习时间分脱产、半脱产和业余等不同类型,教育形式包括函授教育、广播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开展成人中等学历补偿教育的机构主要有职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农民中等专业学校、农民广播学校等。开展成人高等学历补偿教育的机构包括两大类,一是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部、夜大学和网络教育学院;二是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包括职工大学、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农民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和独立函授学院等。

为了解决高等学校招生规模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问题,我国创立了全世界独一无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普通群众要求学习大学课程的愿望也十分强烈,已有高等教育形式已难以满足需求。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试行。此后,参加试点的省份逐年增加,到198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点。1988年3月3日,国家教委总结各地经验,报国务院批准正式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该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第二十一条中再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特点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为社会开拓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专门人才的途径,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30多年来,通过以考促学、以考促教整合各类教育资源,为个人通过自主学习获得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提供了途径。截至2015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教育在籍考生人数(不计重复)达3 545万人,共培养了本、专科毕业生1 380多万人。[2]

(二)同等学力教育制度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1985年9月,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决定开展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点工作。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申请者须通过资格审查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方可获得学位证书。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硕士学位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