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帝国史

第二节 王族成员经济经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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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帝国时期,王族成员经济经营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园艺业等。

王族成员在自己的领地里狩猎

农业经济在王室成员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他们都拥有大量土地。如据AD[1]X和XI,王子瓦洛希在埃及拥有自己的地产,但他的地产管理人却未将地产的收入交给瓦洛希,于是,瓦洛希写信给王子、埃及总督阿尔沙马,要阿尔沙马帮助他催要地产上的收入,于是,阿尔沙马写信给自己在埃及的地产管理人,让他去找瓦洛希的地产管理人。

下面是阿尔沙马给他在埃及的地产管理人的一封信:

阿尔沙马致监察员纳赫特—荷鲁斯及其在埃及的同事们。信的内容如下:“王子瓦洛希在此对我说:‘至于我的主人(即波斯国王)赐予我在埃及的地产,从未送来任何东西。如果我的主人方便的话,望我的主人给管理人纳赫特—荷鲁斯和会计们送去一封信,以便他们吩咐我的管理人哈吐巴斯提立即从这些地产上征集收入,并将(其)连同纳赫特—荷鲁斯准备运来的收入一起给我送来。’”

现在,阿尔沙马说如下这些话:“对瓦洛希的管理人哈吐巴斯提说一下,征收瓦洛希地产上的全部收入及利润,连同我命令运往巴比伦的珍宝一起前来。”

阿尔托希乌知道此指示,拉什特书吏。

但瓦洛希的地产管理人可能还是没有将地产上的收入给瓦洛希送去,因此,在AD XI中,瓦洛希写信给阿尔沙马的地产管理人,说是要控告哈吐巴斯提:

瓦洛希致监察员纳赫特-荷鲁斯及其在埃及的会计同事们。

信的内容如下:

“我在这里向阿尔沙马控告了我自己的管理人哈吐巴斯提,他未将……任何收入送给我。望(你)积极行动并迫使我的管理人把(我地产上的)收入给我送到巴比伦来。你要为我做这件事,使我对你感到满意……哈吐巴斯提,或他的兄弟、或他的儿子应同收入一起到巴比伦来。”[2]

据UM 103[3],王子阿赫明纳之子伊普拉达塔在巴比伦尼亚拥有包括灌溉和庄稼的不少地产,这些地产由那时的(公元前5世纪后期)著名商业高利贷家族穆拉树商家租佃。UM 103这份文件说的是穆拉树商家的后代交纳地租的收据:

1明那白银——这是大流士二世国王统治第5年从田地上,从整个尼普尔区中有灌溉和收成的谷田上征收的全部租金,(即从)归阿赫明纳王子之子伊普拉达塔所有,而处于穆拉树的后代利穆特—尼努尔达支配之下的(土地上)征收的租金。

这1明那白银——作为从这块土地上征收的大流士二世国王统治的第5年的租金,王子伊普拉达塔将从穆拉树的后代利穆特-尼努尔达之手获得。契据是当着辛河渠区的法官伊什吐巴桑和胡马尔达特的面订立的。[4]

在UM 201中,也说到王子阿赫明纳之子伊普拉达塔在巴比伦尼亚的尼普尔拥有包括灌溉渠道在内的地产,该地产也是出租出去的,此文件是一份租金契据:

1明那白银——这是大流士二世统治第4年归阿赫明纳之子伊普拉达塔所有,而由穆拉树的后代利穆特-尼努尔达租佃的田地上征收的枣椰子的价钱。这1明那白银——是伊普拉达塔的奴隶契哈和尼努尔达-艾提尔按照伊普拉达塔的委托,利穆特-尼努尔达之手得到的。他应同伊普拉达塔一起写成契据,并转交给利穆特-尼努尔达。[5]

据BE X 85,王子阿赫明纳也在尼普尔拥有地产,该地产出租给了穆拉树的后代,BE X 85这份文件就是一份交纳租金的收据:

大流士二世国王统治第4年,从下述谷田征收的全部租金——30库耳大麦、1桶甜啤酒、2只牡羊、1潘4苏特面粉。(这些谷田)是坐落在哈马纳伊地方而归阿赫明纳的管理人曼努-伊卡布之手,并交给穆拉树的后代利穆特-尼努尔达租佃的阿赫明纳王子的那一份。

这30库耳大麦、1桶啤酒、2只牡羊、1潘4苏特面粉——是大流士二世统治第三世界年阿赫明纳的管理人曼努-伊卡布从穆拉树的后代利穆特-尼努尔达之手得到的租金。他将支付。[6]

王子阿尔沙马不仅拥有大量地产,而且还有大量牲畜。如据UM 144:

希努尼之子伊尔特利—雅哈比对阿尔沙马的管理人艾利勒—苏别—姆呼尔自动承诺如下:“属于阿尔沙马的25只牡羊、144只大的怀羔的绵羊、22只两岁的羔羊、34只一岁的羔羊、34只一岁的小绵羊、7只大山羊、4只两岁山羊、26只大的怀羔的山羊、10只小山羊、8只小山羊、8只小山羊,总计314(头)黑、白小牲畜将借给我。在一年内,我将给你100头绵羊产崽畜66 2/3头、1只山羊产1头山羊、1只牡羊(或)山羊。5明那羊毛、1只山羊(或)牡山羊出5/6明那剪下的山羊毛、1只怀羔的绵羊挤1单位干酪、100头怀羔的绵羊1卡(1卡=0.84公升)油。(如果)我让100头小牲畜死亡超过10头,那么,每死1头,我将给你1张皮和2.5西克勒银子。”后来,艾利勒-苏别-姆呼尔称,租借给了他25只牡羊、22只两岁的羔羊、144只大的怀羔的绵羊、34只一岁的小绵羊、34只一岁的小绵羊、7只大山羊、4只两岁的小山羊、26只大的怀孕的山羊、10只小山羊、8只小山羊,总计314只大小黑白(小牲畜)。在一年的时期里,他租借这些小牲畜,应因100只绵羊而付给艾利勒-苏别-姆呼尔66 2/3头牲畜、每一头山羊付给他1只小山羊、1只牡羊(或绵羊)而付给他1.5明那羊毛、1头山羊给他5/6明那山羊毛、1头怀羔的绵羊给他1单位干酪、100头怀羔绵羊给他1卡油。艾利勒-苏别-姆呼尔答应,如他100头小牲畜死亡10头,则他应因死亡的小牲畜交给1张皮和2.5西克勒银子。伊尔特利-雅哈比承担放牧、照料和保卫这些小牲畜之责。从大流士二世统治第1年乌努努月第18日起,这些小牲畜归他支配。”[7]

[1] AD是公元前5世纪波斯帝国的阿拉美亚文文件(Aramaic documents)的缩写。

[2] 见《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6-57页。

[3] UM是University of Pennsyvania,The Museum,Publication of the Babylongian Section的缩写。

[4] 见《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2-53页。

[5] 见《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2页。

[6] 见《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2页。

[7] 见《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