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德国皇权的衰落
一、1356年的《黄金诏书》
德国是查理大帝的帝国瓦解后逐渐形成的。根据843年的《凡尔登条约》,查理的帝国一分为三,其中的东法兰克王国后来演变成德国。911年,东法兰克国王,年仅18岁的路易四世去世,加洛林王朝在德国的统治告终。同年11月,法兰克尼亚公爵康拉德当选国王,称康拉德一世,从此德国独立。
德国自立国起直到19世纪末实现统一,分裂割据竟达千年。这种情形在世界历史上是罕见的,是德国政治史的突出特点。[1]
13世纪以前,德国主要经历三个王朝,即萨克森、法兰克尼亚和霍亨斯陶芬王朝。在萨克森王朝的奥托一世时期和法兰克尼亚王朝的亨利四世时期,先后出现过比较强大的王权,可以说国家统一在望。然而,到霍亨斯陶芬王朝垮台以后,德国竟出现选不出皇帝来的局面,史称“大空位”(1254—1273年)时期。1257年进行一次选举,英国的康沃尔伯爵理查德和卡斯提尔国王阿方索两个外国人当选为德王(这是德国历史上第一次选举外国人当国王),谁也无法上台。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年参加选举的有七个大诸侯,即科隆、美因茨和特里尔三个大主教,还有萨克森公爵、巴拉丁伯爵、勃兰登堡侯爵和捷克国王。在斯拉夫人土地上建立的勃兰登堡和捷克,在德国政治舞台上初露头角。这是德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由七大诸侯选举皇帝的事件。后来,大诸侯们为确保自己的利益,避免出现强大的王权,往往又选举小诸侯当皇帝,如1273年当选的卢道夫一世(哈布斯堡朝)、1292年当选的阿道夫(16世纪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领导人奥兰治·威廉是其后裔)和1309年当选的亨利七世(卢森堡朝)都是如此。到1356年,亨利七世的孙子查理四世颁布了标志德国王权彻底衰落的《黄金诏书》(又译《金玺诏书》,经该年1月召开的纽伦堡会议和12月召开的梅斯会议通过),从法律上正式肯定了七大诸侯(他们从此被称为选侯)选举皇帝的特权。
《黄金诏书》肯定七大选侯拥有一般诸侯所没有的特权地位,称之为帝国的“柱石”和“七只烛台”,他们“共同发出的光辉照耀这个神圣的帝国”,并声称为了“消除选侯内部将来分裂的危险”,“实现选侯之间的团结”,决定实行选侯选皇帝的制度。[2]诏书规定,选举皇帝时“每个选侯必须参加”(第1章第1条),由美因茨大主教负责召集,各选侯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来到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进行选举(第2章第3条)。从规定“选侯或他们中的多数在该地做出选择以后,这项选举应被视为全体一致通过。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诏书认为七大选侯的地位等同皇帝,是皇帝“最亲密的朋友”(第18章),甚至是皇帝“身体的一部分”(第24章);策划杀死选侯,不论已遂或未遂,均以叛国罪处死(第24章第1条)。选侯每年开会一次,向皇帝提出建议(第12章)。《黄金诏书》还仔细规定了选侯的座次(第3、28章)、投票次序(第4章)、行进次序(第21、22章),任何人不得违反。行进次序是独特的,举世罕见,大多数选侯都走在皇帝的前面。它是德国诸侯霸道、皇权衰落的一个生动写照,见图3-1。
图3-1 《黄金诏书》中规定的行进次序
诏书承认选侯拥有最大部分统治权,几乎脱离皇帝独立。他们在自己境内有收税权、矿山开采权(第9章)、铸币权、地产买卖权(第10章)和审判权(第11章)等,皇帝不得干涉。为保持“选侯的封邑、领地、荣誉、权利不可分割,永保完整”(第20、25章),决定选侯实行长子继承制(第7、25章)。皇帝封赐给城市或任何人的权利、特免权,不得有损选侯的“自由、司法权、权利、荣誉和领地”,否则均属无效(第13章)。《黄金诏书》还规定城市之间缔结的同盟或条约,不经领主许可无效(第15章);规定领主的附庸逃往城市,限期一月送还原主,否则罚款100金马克(第16章)。
1356年的《黄金诏书》标志着德国分裂割据的合法化,标志着诸侯对皇帝和中央集权的胜利,也是德国封建主推行侵略扩张政策的必然结果。马克思称《黄金诏书》是“德国多头政治的根本法”[3]。直到1648年,诏书一直具有法律效力。诏书确认的选侯选皇帝制度后患无穷,是妨碍德国统一的一个重要因素。恩格斯指出:“皇帝要由选举决定,这就绝对不允许一个王朝的权力成为民族的体现,相反,只要各诸侯开始感到某皇室的权力变得十分强大,就经常引起——尤其是在有决定意义的15世纪——王朝的更替。”[4]在15世纪,英、法、西班牙,甚至东欧的波兰、俄国,都实现了有历史意义的王权强化和国家统一;德国却仍然是王朝更替不断,根本不可能出现强大的王权和当时无王权便不可能有的民族统一,甚至连奥托一世和亨利四世时期那样的王权也没有出现过。
二、皇权的衰落
自颁布《黄金诏书》起到16世纪初宗教改革运动爆发前夕,德国的诸侯,特别是选侯的权力急剧上升,皇权日益衰落。在这段时期里,连同颁布《黄金诏书》的查理四世在内,共有七位国王或皇帝(在罗马加冕后称皇帝,否则只是国王),即卢森堡朝的三位,选侯亲自出马的一位,哈布斯堡朝的三位。他们之中除马克西米连一世的情况有所不同外,大多是小诸侯当选,他们只能唯诸侯马首是瞻,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捷克或匈牙利,就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不去德国,根本不过问,也不可能过问德国的事。德国的皇权只是名义上存在,没有一个皇室能够强大到成为民族的代表和统一国家的核心力量。
1376年,查理四世还在位时,他的儿子瓦茨拉夫(即温策尔或温策斯劳)就当选为德王。1378年查理四世死,瓦茨拉夫继位,但他的权力实际上仅限于捷克,德国人长期根本不知道有他这么一位国王。1395年,瓦茨拉夫支持米兰公爵贾加利亚佐·维斯孔蒂攻占维罗那、维琴察、比萨、西耶那和佩鲁贾等意大利北部城市,并打算乘机去罗马加冕,引起选侯的不满。1400年3月20日,选侯们在奥贝兰斯坦开会将他废黜(他至死不承认被废),第二天另选身为选侯的巴拉丁伯爵鲁珀特为王。鲁珀特一反瓦茨拉夫的意大利政策,借债5万古尔登为军费攻打米兰,结果吃了败仗,被迫将王冠、儿媳妇的陪嫁和大量细软当出去还债,至死没有还清债务。
1411年,经过几次吵吵闹闹的选举以后,查理四世的幼子当选,称西吉斯蒙一世,卢森堡朝一度恢复。德国选侯看中他是有原因的。西吉斯蒙娶匈牙利公主玛丽为妻,早已承袭匈牙利王位,又是瓦茨拉夫的异母兄弟,势必要当捷克国王。他的主要兴趣在捷克、匈牙利以及欧洲的事务上,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但不大过问德国内部的事情,自然是选侯中意的对象。例如,1396年,西吉斯蒙率领匈、罗、德、英、法等国联军,与土耳其苏丹巴耶塞特大战于尼科堡(今保加利亚),虽然失败,却捞到反土耳其战士的美名。1414年,他召开西欧各国教士会议于康斯坦茨,废黜了三个有争议的教皇,另选新教皇马丁五世,结束了西方近半个世纪之久的教会大分裂。在会议期间,即1415年,他下令杀害捷克的宗教改革家和伟大的爱国者胡司,并伙同教皇接连五次组织十字军,妄图扑灭捷克的民族运动。西吉斯蒙当选四年以后才第一次去德国,当发现不受欢迎时便匆匆返回匈牙利。从1422年到1434年这10多年期间,他除去罗马加冕外,没有离开过维也纳。[5]
1437年12月,西吉斯蒙死,其女婿、匈牙利和捷克国王哈布斯堡家的阿尔伯特五世当选为德王,称阿尔伯特二世。这位国王虽然短命,但他的当选标志着卢森堡朝的终结,在德国中断100多年之久的哈布斯堡朝重新恢复。这时候,哈布斯堡家族的势力大大衰落;从1379年起分裂为奥地利和施蒂里亚两支,15世纪初又从施蒂里亚支里分裂出来提洛尔支。阿尔伯特二世当政仅一年,根本没有去过德国。他死后不久,1440年2月,哈布斯堡家的施蒂里亚公爵,25岁的腓特烈五世当选德王,称腓特烈三世。据说这位国王从1444年到1471年近30年没有到过德国。
在这种情况下,德国的大事不可能由国王或皇帝决定,而是取决于诸侯,特别是选侯把持的帝国议会。我们不大清楚什么时候开始召开帝国议会,但从现存最早的《帝国议会法令集》是1414年的可以断定,[6]它最迟从15世纪初起已在德国的政治事务中发挥重大作用了。
帝国议会的权力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是很大的,可以宣战媾和、决定税收,拥有最高的监督权和行政权。据1507年威尼斯驻德大使奎里尼的介绍,帝国议会由皇帝主持召开,但“授予皇帝或者说罗马人的国王统治帝国的权力,不能逾越法律和正义许可的范围。如果不先召开全帝国议会,他不能强迫诸侯和自由城镇服从他的任何特殊要求”。议会代表如不按期到会,处以罚款;倘若拒付罚款,则夺其政权,人人可以得而诛之或抢掠之。奎里尼接着说:“议会表决重要议案时,按惯例只有三票权:第一票归选侯[7],第二票归诸侯,第三票归自由城镇的代表[8]……当议会快要结束时,核对这三票,其中有两票赞成,就认为有了结果或成立。帝国的每个诸侯,不论到会或缺席,每个自由城镇也一样,必须服从议会的决定,否则照章严惩。”[9]三票中诸侯占去两票,任何违背诸侯利益的议案休想通过,所以它是诸侯专权的工具和装饰品。法国的三级会议与德国的议会根本不同,它不过是国王的咨询机构,没有实权,国王可以召开也可以不召开,事实上国王经常不召开三级会议自行决定国家大事,这在德国是根本行不通的。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权力如此可怜的德国国王或皇帝,却认为自己与查理大帝、奥托大帝一样是古罗马帝国皇统的合法继承人,拥有对西欧各国的最高权力。连那位几十年没去过德国和连德国也管不了的腓特烈三世,也被尊为“整个基督教世界的首脑、保护人和统治者”。选侯们则自诩为罗马元老和罗马人民权利与尊严的继承人,是帝国的“元老和灯塔”。他们在选举国王时宣誓说:“根据我们的确切理解,我们即将选举全体基督教徒的领袖,即罗马人的国王和未来的皇帝。”[10]
三、诸侯的胜利
14世纪末和15世纪,尽管有《黄金诏书》的不利影响,德国的城市仍在发展,市民运动(有时还有骑士参加)风起云涌,纷纷组织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特权。
1355年,不伦瑞克和吕内堡的市民、僧侣奋起捍卫自己的权利。1362年,提洛尔各城市民开始全面讨论该地的事务。1406年,奥地利20个城市的代表与24位教士、80位骑士召开会议,逐项解决妨碍和平与繁荣的争端。1394年和1395年,巴伐利亚的市民、骑士和僧侣,召开等级会议,调解该地公爵家族内部的分歧。[11]
1376年7月14日,南德14个城市[12]成立士瓦本同盟,执牛耳的是乌尔姆和康斯坦茨。士瓦本同盟也是为了捍卫加盟城市的特权和利益,盟约声明:“如果任何大封建主、骑士或仆从,或任何一伙人,总之不论任何人,对缔结本同盟的全体城市的权利、特权、敕令和优良传统有任何破坏,或者上述任何一个人在国王或皇帝授意下用任何方式进行破坏,用课税、典当或其他任何方法,全体城市应像危害他们全体一样相互帮助”。盟约还规定:一旦某城受到威胁或遭攻击,加盟城市不但应当立即提供人力、粮食、装备和其他物资支援,而且有出兵支援的义务。有趣的是,1381年7月17日,士瓦本同盟和莱茵同盟缔结一个联盟条约。联盟条约规定:一旦有事,双方互相提供军事援助,直至派兵参战(士瓦本同盟出兵200人,莱茵同盟出兵100人);甚至规定“每一方有权因追击敌人进入另一方的城市,每一方有权使用另一方的堡垒和城市”。[13]所以,联盟条约实际上是双方缔结的军事同盟。条约还规定:“未经双方协议,禁止接纳任何人为本联盟的新成员”,但国王和皇帝例外。[14]联盟条约的缔结说明,城市集团已经懂得即使捍卫局部地区的利益,也需要相邻城市集团以及国王皇帝的互相支援,不能把注意力仅仅放在局部地区。
德国北方的汉撒同盟,14世纪臻于极盛,加盟城市达80—100个(另说160个)。除吕贝克、汉堡和不来梅外,还有科隆、爱尔福特、马格德堡、柏林等,甚至还有立窝尼亚的里加、列维尔(塔林),柯尼斯堡(加里宁格勒),瑞典的维斯比(果特兰岛),波兰的革但斯克、克拉科夫,尼德兰的格罗宁根、乌特勒支等城。同盟通过法兰克福和奥格斯堡等南德城市保持着商业联系。同盟在俄国的诺夫哥罗德、普斯科夫,挪威的卑尔根,尼德兰的布鲁日(德商办事处),英国的伦敦,法国塞纳河口的贝叶设有商馆。同盟商人把法国卢瓦尔河口一带产的盐,大量北运以供腌鱼之需,甚至深入到西班牙的塞维尔、加的斯和葡萄牙的里斯本和波尔图,个别商人还与威尼斯和热那亚有商业来往(只能经海路,不许经陆路)。
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汉撒同盟曾经迫使挪威(1285年)、瑞典(1293年,吕贝克舰队攻占果特兰岛)和尼德兰承认其特权,为制服控制着北海和波罗的海来往航路而又距汉堡、吕贝克近在咫尺的北欧强国丹麦,1367年9月19日,57个加盟城市的代表在科隆集会决定成立领导机构,组织联合舰队,在瑞典的支持下于次年诉诸战争,攻陷哥本哈根,迫使丹麦承认同盟的贸易特权。另一支舰队攻陷挪威首都卑尔根,因为挪威与丹麦有同盟关系。根据1370年的施特拉尔松(在今德国东北方)和约:桑德海峡自由通航,拆除工事;同盟在15年内享有海峡渔业收入的2/3,并拥有对丹麦国王的否决权,新王如果不承认同盟的特权不得登基。
德国如果有一个强大的王权,完全可能以它为核心,利用蓬勃发展的市民运动,克服分裂割据而统一国家。法国就是如此:法王依靠与市民的同盟,剪灭一个又一个割据称雄的大诸侯,逐步完成国家的统一。德国的不幸在于:那里的微弱王权不可能成为统一国家的核心力量,即使市民运动有与王权相互支援的愿望也难以如愿以偿,最终大多被诸侯制服,不得不听命于诸侯的专制统治。例如,1442年勃兰登堡侯爵腓特烈二世击败柏林市民,取消其自治权,成立新市议会,同时下令取缔未经侯爵允准而成立的一切城市同盟。于是,许多北德意志城市只好退出汉撒同盟。1456年,特里尔选侯要求皇帝和教皇取缔其辖区的等级会议,因为它有违选侯的最高权力和皇帝、教皇的尊严。差不多同时,条顿骑士团长谴责普鲁士的等级会议图谋不轨。这些大诸侯对皇帝要求分权,反对中央集权,但在其辖区内却实行蛮横的中央集权,对城市和低级贵族一点不讲分权。等级会议不是被取缔,就是很少召开;等级会议批准征税的权力很少得到承认,更少付诸执行。1474年,马赛厄斯·科维努斯这位名噪一时的君主竟公然对西里西亚议会说,他是国王和君主,凡是他和他的顾问认为最好的东西,你们作为顺民应当执行。[15]
15世纪中叶前后,德国最有势力的大诸侯包括如下。
勃兰登堡的霍亨索伦家族:该家族起源于士瓦本,曾是士瓦本伯爵;13世纪时分为两支。1415年,法兰克尼亚支纽伦堡的腓特烈成为强大的勃兰登堡侯爵,开始了勃兰登堡的霍亨索伦王朝。18世纪,霍亨索伦成为普鲁士的统治者,并于1871年统一了德国。
萨克森的维丁家族:该家族起源于萨克森萨勒河畔的维登堡,先后任迈森侯爵和图林根伯爵。1423年,维丁家族的弗里德里克一世任萨克森公爵,统治着德国最富庶的地区,是最有势力的选侯。1485年起分为两支:一支称埃内斯廷,袭公爵与选侯职,主要辖维登堡和大部分图林根;另一支是阿尔贝廷,主要统治迈森、德累斯顿和图林根北部。实际上,两支统治的地区犬牙交错。1547年,阿尔贝廷支的莫里斯,一度与皇帝联合,充任选侯。19世纪,维丁家族的后裔曾是欧洲好几个国家的国王。
巴伐利亚和巴拉丁的维特尔斯巴赫家族:该家族起源于巴伐利亚,1329年分为两支,分别统治巴伐利亚和巴拉丁。1356年起,巴拉丁支成为选侯。1400年,巴拉丁的鲁珀特曾当选为德王。
黑森家族:黑森地方因最初居民为黑森人而得名,查理大帝时是一个伯爵区。12世纪时属图林根;13世纪独立,首府是卡塞尔城。菲利普一世时期势力最强,菲利普一世还是参与镇压伟大农民战争的元凶。后来,该家族分裂为黑森—卡塞尔和黑森—达姆施塔特两支。
符腾堡公爵:符腾堡于1495年成为公爵区,首府在斯图加特。16世纪初,这里是爆发农民战争的主要地区之一。
此外,比较著名的还有吕内堡公爵和克勒弗—幽利希公爵等。
四、教会势力猖獗
由于皇权衰落和诸侯专权,德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家,罗马教会势力非常猖獗。
在中古的西欧,罗马天主教会不仅是最有势力的封建主(一般拥有地产的1/3),而且垄断着文化教育和意识形态,还有自己的行政系统、税收和法律制度,有自己的外交使节[16],可以组织军队(如十字军东侵时期的骑士团),俨然国中之国,或如西方史学家所说的“教会国家”。恩格斯说得好:罗马天主教会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巨大的国际中心”,“它把整个封建的西欧(尽管有各种内部战争)联合为一个大的政治体系,同闹分裂的希腊正教徒和伊斯兰教的国家相对抗。”这个“教会国家”或“政治体系”的最高首脑——教皇从11世纪起认为自己拥有最高宗教权力和最高行政权力(如格雷戈利七世,1073—1085年;英诺森三世,1198—1216年),不仅是基督的全权代表,而且有权废黜国王、皇帝,解除臣民对其效忠义务,甚至将其国土转赠别人。罗马天主教会的这种特权地位,必然威胁到各国的主权完整,势必与各国在政治、经济、司法等方面发生无穷的冲突。
拿德国来说,教会势力深入穷乡僻壤,教堂多得惊人,几乎每一个小村子里都有教堂,城市里的教堂更多。15世纪末,科隆有大教堂11个,教区教堂19个,修道院22个,女修道院76个,每天做弥撒1000多次。不伦瑞克是座小城,却有教堂15个、礼拜堂20多个、修道院5个,还有在俗修女院12个。[17]广大群众的思想感情完全被宗教支配着,许多外国人对德国人的宗教虔诚感到惊奇。
不仅如此,在西吉斯蒙一世和腓特烈三世时期,教皇代表还有权出席帝国议会。如果教皇的代表未到,帝国议会不能召开。开会时,教会诸侯坐在教皇代表的右侧,世俗诸侯坐在左侧。帝国官员不能独自提出议案,必须与教皇代表协商共同提出。[18]所以,德国的帝国议会竟成了教皇和诸侯的联席会议。
在德国,教士必须由罗马教廷任命,发生争吵时只接受罗马宗教法庭的判决;教产被认为是罗马教廷的财产,只向罗马纳税,世俗政权无权问津。
在经济方面,罗马教廷的搜刮更是花样翻新。什一税是最沉重的负担,名义上规定只征收粮食、牲畜和蔬菜的1/10,实际上往往超过这个比例。教士上任第一年要上交该年的全部或部分收入,称首年捐。据说这笔钱起初用于教堂维修,1316年被教皇约翰二十二世定为固定税收。巡视费原是主教、大主教出巡时的旅费,后被教皇独吞。还有吃空额,1331年教皇约翰二十二规定教士职务空缺时收入上缴罗马,后来发展到教士死在罗马(包括死在往罗马的路上),教士职位在罗马发生争议以及与罗马有牵连的(如是教皇或红衣主教的亲属)教士,其收入一概归罗马。为大主教缝制的白羊毛披肩礼服也要收税,如美因茨大主教的礼服需2万古尔登,由辖区分担。[19]卖官鬻爵更是常见现象,如1483年,靠贿赂上台的教皇西克斯图斯将教廷大臣从6位增至24位,每位价2400佛罗林;后来冗官越设越多,价钱越来越高。[20]
赎罪券买卖也是教皇搜刮的一种重要方式。罗马教皇宣传人死后灵魂洁白无瑕者可以升天堂,生前犯大罪者下地狱(永罚),犯小罪者应在炼狱(即涤罪所)里接受暂时的处罚(暂罚),净炼后才能升天堂。教皇还说,基督、圣母和诸圣徒功德无量,除赎己罪外剩下的归入功库,教会可以从中取出免除世人罪罚;主教有权免除部分罪罚,教皇有权免除全部罪罚。14世纪起,教皇开始发行赎罪券(又译赦罪符),公开买卖进行搜刮。
在德意志人看来,罗马教廷已是罪恶的渊薮,是压在他们头上的一座大山,正如后来马丁·路德所说:“在那里,誓言已不再遵守,僧侣容许擅离职守,教士可用钱买到婚姻生活,私生子可成为合法,卑鄙无耻可以上光荣册,一切名声恶劣和丧尽脸面之徒可以加封晋爵”;“那里到处是买与卖,物物交换,吆喝和成交,欺诈与谎言,抢劫和偷盗,**和堕落,以及种种亵渎上帝的行为,恐怕反基督者的统治也未必比它更坏。”[21]
看来,不驱逐罗马教廷势力,不结束诸侯的分裂割据,德国便没有出路。
[1] 关于德国长期没有实现统一的原因,过去一般强调没有形成一个全国性的经济中心,但仅此一端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说明问题,一些具有类似弱点的国家同样实现了统一。看来,德国封建主阶级顽固奉行侵略意大利和斯拉夫人地区的国策,是妨碍国家统一的重要原因。《黄金诏书》规定的由选侯选皇帝制度,也反过来十分不利于德国的统一。参见拙文《中世纪德国的统一问题》,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2(1)。
[2] 《黄金诏书》全文,中文译文见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386—418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3] 《马克思恩格斯文库》(俄文本),第6卷,8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64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5] [德]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萨拉·奥斯丁英译本),24页,1905。
[6] [德]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萨拉·奥斯丁英译本),8页,1905。
[7] 一般只有六位选侯参加,捷克国王只参加选举德国国王。
[8] 帝国骑士被认为属于皇帝,所以议会里没有他们的代表。
[9] [美]鲁滨孙:《欧洲史资料选读》(英文本),第2卷,32—34页。
[10] [德]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萨拉·奥斯丁英译本),25—26页,1905。
[11] [英]巴勒克拉夫:《现代德国的起源》(纽约版),330—331页,1984。
[12] 14个城市是乌尔姆、康斯坦茨、拉文斯堡、林道、圣加伦、瓦根、布赫霍恩、朱贝尔林根、雷伊特林根、罗特维尔、门明根、比贝腊赫、伊斯尼和莱柯尔赫。
[13] [苏联]施脱克里茨卡娅-铁烈施柯维奇:《十四至十五世纪的德国城市》(俄文本),153—155页,1936。
[14] [苏联]施脱克里茨卡娅-铁烈施柯维奇:《十四至十五世纪的德国城市》,(俄文本),156页,1936。
[15] [英]巴勒克拉夫:《现代德国的起源》(纽约版),343、347页,1984。
[16] 教皇是罗马教廷的最高首脑,下设红衣主教团,辅佐教皇处理重大政教事务。罗马教廷的主要机构有:国务院,设类似首相的国务卿;文书局,有文书大臣;财政局;宗教法庭等。教廷使节有特使、大使、公使等,派驻各国。
[17] [英]林赛:《宗教改革史》,上册,116页。
[18] [德]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29页。
[19] [德]兰克:《德国宗教改革史》,124页。
[20] [英]林赛:《宗教改革史》,上册,16页。
[21] 《路德选集》,上册,185页,译文有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