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劇本創作教程(第4版)

第二章 “戲”的審美類型(一) 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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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什麽是悲劇

關於悲劇,古往今來眾多學者論述甚豐。

世界上最早提出悲劇定義的,公認為古希臘的亞裏士多德。他論道:

悲劇是對於一個嚴肅、完整、有一定長度的行動的摹仿;它的媒介是語言,具有各種悅耳之音,分別在劇的各部分使用;摹仿的方式是借人物的動作來表達,而不是采用敘述法;借引起憐憫與恐懼來使這種情感得到陶冶。

接著,他又展示了悲劇的六個組成部分:

整個悲劇藝術的成分必然是六個,因為悲劇藝術是一種特別藝術(即情節、性格、言詞、思想、形象與歌曲)……六個成分裏,最重要的是情節,即事件的安排;因為悲劇所摹仿的不是人,而是人的行動、生活、幸福。……悲劇中沒有行動,則不成為悲劇,但沒有性格,仍然不失為悲劇。……因此,情節乃悲劇的基礎,有似悲劇的靈魂。[1]

學術界一些人對於權威論斷,往往有自覺或不自覺的因循與遵從,縱使已經感到其間的某些不相倫類。如一位論者引述上麵文字後寫道:“盡管上述悲劇理論主要從悲劇人物特點和悲劇觀眾心理狀態方麵來進行論述的,但它仍然是反映社會、反映社會中人的情感的一門綜合藝術。它奠定了西方美學史上悲劇性理論的基礎。”[2]這就多少有些誤導了。因為亞裏士多德的上述論說,實質上隻是在論“戲之所以為戲”,簡言之是隻在論“戲”的定義及其要素,而不是特地來講悲劇之“悲”的。在古希臘時代,被公認的、能登大雅之堂的戲劇品種,隻是表現宮廷貴族、英雄烈士“崇高悲壯”內容的悲劇(而表現平民百姓日常生活的“喜劇”,則被視為低級庸俗的雜耍一類,根本不能跨入藝術殿堂),亞氏是以當時一花獨放的悲劇為對象,來歸納“戲劇”定義及其要素的。這在當時,實屬自然;而今天的我們若以之為“金科玉律”,認為這就是悲劇的最高定義,隻是禮拜、不作辨析,就有泥古不化之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