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教育人员待遇问题,是社教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社教社第二届年会起历届年会均有相关提案出台,涵盖了社教人员的薪俸、进修、养老、子女教育补助金以及恤金等问题;而且,社教社还利用各种机会,或利用社团整体的名义,或利用核心社员力量,为社会教育人员待遇问题解决寻找契机。不同于其他社会教育问题的多元化诉求,不论社教社核心专家,抑或地方社会教育机关代表,大家对社教人员待遇问题目标基本一致,即参照学校教职员标准,出台一套社教人员待遇条例,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纠葛,又一次有了交汇点。
表5-8 社教社关于社教人员待遇的提案一览表(1932—1937)[138]
续表
从表5-8看,社教社第二届至四届年会共有6件提案涉及社会教育人员待遇,总量虽不多,但分量较足。除第四届年会为临时提议、提案人不详外,其他4件原提案,从提案代表来源看,地域涉及福建、山东、浙江,主要集中在浙江省;职业及职务方面,既有省县立民众教育馆馆长、省立图书馆馆长、省立社教专门人才培养机关校长,又有国立浙江大学知名社教专家,还包括省教育厅、县政府教育科主管社会教育的行政人员。第二届年会3件原提案,经大会讨论后形成两条决议案,会后理事会第6次会议专门决议“交常务理事办理”[139]。第三届年会由浙江籍代表联名提出提案,经理事会第10次会议,同样是“交常务理事会办理”。社教社先后将第二届、第三届有关社会教育人员待遇提案呈交教育部,第四届年会再次提交2件提案,第一件国民政府修宪中主要涉及社教人员的待遇问题,要求与学校教职员享同等待遇,将之作为社会教育地位的主要标志;第二件从提案名称及通过的办法看,社教社准备负责起草具体条文,并派代表赴教育部请愿,希望能给予通过。
第一届年会福建省立民众教育馆馆长张永荣的提案中,针对现实中社会教育人员待遇不公,将之归因为无社会教育服务人员养老金恤金条例公布,“而社会教育服务人员养老金恤金条例,则未见公布。虽经明令解释,援照行政官吏养老金恤金条例办理,但《行政官吏养老金恤金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请领养老金恤金者,应呈由主管部转咨铨叙部审核,而社教服务人员与行政官吏显有不同,任用时又未经铨叙部审查登记,迨请领时,自无案核对。此种办法,使社教服务人员不能享受养老金恤金之权益者明矣。故应呈请中央另行规定”[140]。揆之史实,国民政府给予的社会教育人员援照行政官吏养老恤金条例的办理,对象是省立社教机关主管人员,未考虑到普通社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第三届年会,社会教育人员待遇提议由以郑宗海为首的众人联名提议,采用的“高校+省立社会教育机关+省教育厅主责科室”的人员组合模式,这种集中浙江省最有代表性的社会教育研究实践及行政力量的代表“跨界”合作,使得其原提案中解决办法深得中国教育行政运作之道,很有特色,如下所示:
(1)由本社建议教育部请比照学校教职员之原定办法,明定社会教育机关服务人员之养老金与恤金办法,通令各省市教育厅局遵照办理。凡继续服务一地十年以上年满六十者,应予以养老金之待遇,凡继续服务一地十年以上病故者,应分别给予恤金。
(2)请本社社员在教育部服务者,或与教育部及中央行政机关人员熟悉者,竭力设法陈述此事之理由与重要,务求其实现。
(3)由各省市本社社员分别向各该省市教育行政机关陈述,请求声援促成。
(4)由本社社员撰文宣传改善社教机关服务人员生活之重要,及本案之意义,在本社刊物及日报杂志中发表,以期引起社会之同情。[141]
对于后三点,大会决议案中仅以附注形式,“原案办法二、三、四各项抄送理事会参考”处理。这些洋溢着“官场秘笈”的权变之法,或许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借助在教育部、中央行政机关和各省市教育机关的社员人脉,奔走呼吁,并在舆论上加以配合,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不过,这些办法不便公开呈文而已。
图5-6 社教社理事会发布的征集社教人员待遇问题的通告(1936)[142]
从图5-6可见,1936年11月7日,社教社理事会事务所专门在《社友通讯》上刊登通告,重申“全国社会教育同仁,对于人员任用及待遇规程,亟盼有明文之规订,以求保障”迫切现状,希望借助全体社员的智慧,征集相关实施规程,“以备汇呈教育部采择施行”。从时间节点看,制定社会教育机关人员任用及待遇规程的决议案是该年1月初第四届年会通过;1936年3月14日,理事会第15次会议对第四届年会两个相关临时议案并案处理,决议“公推孟宪承、陈剑修、刘季洪三先生为起草员兼代表”[143],而这次通告时间已然是该年11月初,与社教社之前紧锣密鼓的节奏大相径庭。究其原因,应与社教社常务理事、总干事人员试图变动有直接关系。
第四届年会进行期间,即1936年1月19日晚假国立中山大学召开理事会第14次会议,会议上公推梁漱溟、俞庆棠、赵冕继续担任常务理事,而常务理事公推赵冕兼任总干事,并在大会及报纸上予以公布。[144]很有意思的是,到了1937年3月14日,理事会第15次会议上,却出现赵冕“坚辞不就常务理事、导致总干事一职更不能兼,势非另行推选不可”的意外,会议专门有两条提议,一是已在大会及报纸上公布常务理事及总干事的第14次会议决议“应否维持原案”,二是赵冕坚辞“究应如何办理案”,面对如此棘手局面,理事会决议二案合并讨论:“总干事一职由常务理事商定,报告下次会议”[145],又将皮球踢回给常务理事们。1936年10月25日,理事会第16次会议假省立南京民众教育馆举行,会上就该问题进行比较隐晦的讨论,第14号提案“常务理事任期,明年一月期满,拟请先行改选案”,从名称上看,赵冕似乎仍在坚持之前的坚辞态度,理事会决议为“原任常务理事应请继任,延至举行下届年会时止”。[146]至此,持续了差不多快10个月的社教社核心层变动风波平息。至于赵冕为何要坚辞常务理事,目前仅见史料是理事会第14次、第16次赵冕均未出席,前次是崔载阳代,后次是甘豫源代,仅出席了发布坚辞不就的信息的第15次会议,按照社章规定,总干事是由常务理事互推产生,也就是说,在赵冕不在场的情况下,梁漱溟、俞庆棠推选了赵冕兼任总干事,赵冕因事未出席第四届年会,之后大会公布,估计也未征求赵冕意见,赵冕得知时已成既定事实,理事会第10次会议俞庆棠曾有拟辞去总干事念头,实际上,早在第二届年会闭幕会上,俞庆棠作大会发言时,大力赞扬赵冕对社教社的贡献:“还有本社的一切社务,多赖赵冕先生主持,赵先生可算是本社的灵魂。”[147]这次是顺水推舟,奈何赵冕选择辞去常务理事之职,釜底抽薪,这次总干事改任之事不了了之。但社务的开展,却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妨碍,由此可见稳定的社团权力架构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