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使非公有经济所有者的收入有较快的增长,从而会拉大社会收入差距,因而有人担心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会不利于社会和谐。这种担心实际上没有必要,因为我们在现实中已非常关注和解决这个问题。例如:第一,在初次分配过程中,我们开始注重提高劳动收入;第二,在再分配中,我们要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注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第三,在第三次分配中,要通过道义形式即慈善事业而注重向弱势群体实行有效的扶助;第四,大力推动混合经济体制的形成,使人们以各种方式将自身的财富投资于企业经营中,获得动产性收入和不动产性收入,从而提高人们的财产性收入,等等。总之,我们已很注重收入差距和社会和谐的相互关系。在这种条件下,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是不会不利于社会和谐的。
在这里我们需要讨论的是,有人对私营企业法人收入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误认为私营企业法人收入会拉大收入差距,有损于社会和谐。因此,我们这里重点要讨论应该如何正确对待私营企业法人收入的问题。
1.私营企业法人财产收入不同于所有者个人收入
目前社会上有种倾向,这就是将私营企业法人财产收入作为私营企业所有者的个人收入,并将此作为评比个人财富的标准之一。这很明显是有问题的。私营企业法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但这些收入一开始并不是表现为“纯收入”。这些收入在除去了企业的固定成本、员工的工资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税费之后,才能成为私营企业法人的“纯收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利润。显然,私营企业法人的收入和我们通常所讲的个人收入在概念上有着明显差别。而且,我们也不能将作为私营企业法人收入的利润,等同于企业所有者的个人收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私营企业所有者并不直接拥有私营企业法人的财产收入,包括税后利润。根据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法人拥有出资者投资所形成的全部财产权,或者说由出资者(私营企业所有者)投入到企业中的投资及其衍生出来的权益都是归企业法人所有,与自然人(包括企业所有者)无关,即私营企业的利润只属于企业法人,也只有企业法人拥有对私营企业利润进行处置的权利。而私营企业所有者没有权利处置属于企业法人的相关财产,只拥有与其出资额相对应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如此一来,私营企业所有者并不能直接处置企业法人的利润,更不能将私营企业的利润等同于个人收入。这种行为也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我国刑法中就有“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等条款约束私营企业所有者的这类行为。现实中,也有这方面的实际案例,如金正公司原董事长,也是公司所有者之一的万平因职务侵占罪被处以刑罚。
第二,私营企业利润转为所有者个人收入难度很大。上面提到,企业所有者拥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那么拥有了这些权利,是否就意味着企业所有者可以间接地将企业法人的财产转化为自己的个人收入呢?这里要按照私营企业所有者的几种可能的行为,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是通过企业分红,将企业利润转变为所有者个人收入。如果是占企业控股地位的企业所有者,或许可以通过控制企业董事会或其他相应的企业管理决策机构,进行分红派息等企业利润分配活动,很多西方国家的公司每年都有高比例的分红计划。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类似的高比例分红计划却很少。原因在于:首先,私营企业所有者还要兼顾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不是每个股东都会赞成高比例的利润分配;其次,我国近几年的经济发展形势良好,私营企业有很多的投资机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实行高比例的利润分配,会使得企业的发展后劲不足,最终仍然是损害了私营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并且也违背了投资企业以获得资本回报的初衷;最后,即使有利润分红,还需要交纳高额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实际上出资人得到的个人收入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所以,如果不是为了建立企业的信誉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即使作为占控股地位的私营企业所有者,其最优选择也并不是将企业利润大幅度的转变为所有者个人收入。占控股地位的私营企业所有者况且如此,那些不占控股地位的所有者就更不会选择这种方式来获得所有者个人收入了。
二是私营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股份。首先,按照法律,并不是每个私营企业的所有者都可以转让其所拥有的权益,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才能转让股份,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是其他类型的企业,所有者转让股份将受到很严格的限制。其次,转让股份可能会面临潜在购买者的折价收购;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所有者转让一定数量的股份,还需要上报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并进行公告,这些都使得私营企业所有者所能获得的转让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和上面的情况相类似,转让收入同样会面临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整。
三是私营企业所有者通过私营企业解散或破产,获得企业法人的财产收入。按照相关法律,如果企业解散或者破产,将会面临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收入首先解决企业员工的工资和应交纳的税费,其次是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最后才是所有者能够得到的收益。此时,私营企业所有者最终能够得到多少个人收入与私营企业的财产收入也不相同。
上述这几种所有者可能的将私营企业法人的财产收入转换为个人收入的行为,都有很大的难度。一般而言,除去那些所有者特别需要资金或企业发展面临困境的情况,所有者不会采取这些行动以获取个人收入。事实上,与我国数量庞大的私营企业法人数量相比,每年发生的高额利润分配、股份转让和私营企业破产与解散的案例数量很少,也正说明了这个问题。
总之,将私营企业法人收入作为所有者个人收入,并将其与社会普通群众的劳动收入作比较,是极其错误的。事实上,企业法人财产的功能并不在于增加所有者的收入,而在于发挥社会功能。企业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在发展社会经济的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在我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私营企业的发展速度高于整体经济发展速度,其在经济活动中显得越来越重要。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统计,私营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1%,增加值占全国GDP总量的40%,而且发展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私营企业在社会经济方面所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吸收社会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二是提供税收;三是吸收社会资本;四是为社会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等等。由此可见,私营企业法人财产收入更多地是发挥社会功能。
2.私营企业法人收入与经济利益和谐
按照上面的分析,私营企业法人收入并不等同于私营企业所有者的个人收入,而且私营企业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如何理解私营企业法人作为一种市场中的社会组织与构建经济利益和谐的关系?
显然,要达到经济利益和谐,必然要求一个社会组织能够做到两方面的和谐:一方面是组织内部的经济利益和谐;另一方面则是与外部的其他各个层次社会组织之间的经济利益和谐,对于私营企业法人也是同样的。
私营企业法人的组织内部经济利益和谐主要体现在企业的所有者或投资者与企业雇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和谐。私营企业所有者将个人资本投入到企业中,肯定是希望所投入的个人资本能够获得最多的资本回报;而私营企业雇员受雇于一个企业,也当然希望个人劳动能够带来更多的个人收入。这两个可能产生矛盾的方面要达到经济利益和谐,应主要通过市场加以解决。由市场确定合理的雇员工资收入和所有者的资本回报水平。如果由于市场失灵或者市场的某些固有缺陷,这两方面仍不能达到和谐状态,应该由政府根据经济的发展趋势和社会需要,通过制定适当偏向雇员或所有者的法规和政策加以解决。
私营企业法人组织内部经济利益和谐还可能体现在企业的现实经济利益与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方面。私营企业法人的收入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企业未来发展所需要的再投入。这种再投入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所有者和企业雇员所能得到的现实经济利益。这两者之间的和谐,一是需要通过私营企业自身有良好的企业发展战略,二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强外部引导。
私营企业法人的外部经济利益和谐则主要体现在:一是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二是为社会提供税收。
在市场中,每个企业都希望利润最大化,能够在市场中获取更多的收入。这种优胜劣汰的竞争行为是由市场的内生规律决定的。但是在经济利益和谐的状态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应该是恶意竞争,也不能是损害第三方利益的竞争。当市场的力量不足以防止上述情况出现时,政府应对竞争加以规范。
私营企业法人在获得其收入的同时,使用了各种社会资源。所以为使用这些资源,交纳相应的税收是私营企业法人的义务。但是很明显,交纳税收是会和私营企业法人的自身经济利益产生冲突的。这时候,应该通过国家法律和各种社会规范制约私营企业的企业行为,避免偷税漏税的情况出现。
总之,私营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企业的法人财产收入等于企业所有者的自然人收入,否则就混淆了企业法人制度的基本概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理解私营企业法人收入与经济利益和谐的关系,政府和社会应结合市场,引导和规范私营企业法人收入的获得和使用,而不是要限制私营企业的大力发展。
作者说明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就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可以说民营经济的发展反映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势和进程。这篇文章是我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的一个总结。本文对民营经济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过程作了阶段划分,探讨了我国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创新及理论贡献,提出了新的民营经济理论的十大要点。本文发表于《西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我认为本文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作了较好的总结与分析,是我比较欣赏的一篇重要文章。当然,本文的重点还在于对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未来进程作了分析,提出了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从社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走向企业形态的混合经济体制。本文对这个进程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