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元培論人生·修養

第31章 仁 愛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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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力捐財,以助公益,此人之所能為,而後世子孫,與享其利,較之飲食征逐之費,一啕而盡者,其價值何如乎?例如修河渠,繕堤防,築港埠,開道路,拓荒蕪,設醫院,建學校皆是。而其中以建學校為最有益於社會之文明。又如私設圖書館,縱人觀覽,其效亦同。其他若設育嬰堂、養老院等,亦為博愛事業之高尚者,社會文明之程度,即於此等公益之盛衰而測之矣。

圖公益者,又有極宜注意之事,即慎勿以公益之名,興無用之事是也。好事之流,往往為美名所眩,不審其利害何若,倉卒舉事,動輒蹉跌,則又去而之他。若是者,不特自損,且足為利己者所借口,而以沮喪向善者之心,此不可不慎之於始者也。

又有借公益以沽名者,則其跡雖有時與實行公益者無異,而其心迥別,或且不免有倒行逆施之事。何則?其目的在名。則苟可以得名也,而他非所計,雖其事似益而實損,猶將為之。實行公益者則不然,其目的在公益。苟其有益於社會也,雖或受無識者之謗議,而亦不為之阻。此則兩者心術之不同,而其成績亦大相懸殊矣。

人既知公益之當興,則社會公共之事物,不可不鄭重而愛護之。凡人於公共之物,關係較疏,則有漫不經意者,損傷破毀,視為常事,此亦公德淺薄之一端也。夫人既知他人之財物不可以侵,而不悟社會公共之物,更為貴重者,何歟?且人既知毀人之物,無論大小,皆有賠償之責,今公然毀損社會公共之物,而不任其賠償者,何歟?如學堂諸生,每有抹壁唾地之事,而公共花卉,道路蔭木,經行者或無端而攀折之,至於青年子弟,詣神廟佛寺,又或倒燈複甕,自以為快,此皆無賴之事,而有悖於公德者也。歐美各國,人人崇重公共事物,習以為俗,損傷破毀之事,始不可見,公園椅榻之屬,間以公共愛護之言,書於其背,此誠一種之美風,而我國人所當奉為圭桌者也。國民公德之程度,視其對於公共事物如何,一木一石之微,於社會利害,雖若無大關係,而足以表見國民公德之淺深,則其關係,亦不可謂小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