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清作品集:匆匆

第21章 父母的責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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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對於子女的事,比較出生後,更其注重出生前了;於是父母在子女的出生前,也有顯明的責任了。父母對於生育的事,既有自由權力,則生出不健全的子女,或生出子女而不能教養,便都是他們的過失。他們應該受良心的責備,受社會的非難!而且看“做父母”為重大的社會服務,從社會的立場估計時,父母在子女出生前的責任,似乎比子女出生後的責任反要大哩!以上這些見解,目下雖還不能成為風氣,但確已有了肥嫩的萌芽至少在知識階級裏。我希望知識階級的努力,一麵實行示範,一麵盡量將這些理論和方法宣傳,到最僻遠的地方裏,到最下層的社會裏;等到父母們不但“知道”自己背上“有”這些責任,並且“願意”自己背上“負”這些責任,那時基於優生學和節育論的新道德便成立了。這是我們子孫的福音!

在最近的將來裏,我希望社會對於生育的事有兩種自覺的製裁:一,道德的製裁;二,法律的製裁。身心有缺陷者,如前舉花柳病者等,該用法律去禁止他們生育的權利,便是法律的製裁。這在美國已有八州實行了。但施行這種製裁,必須具備幾個條件,才能有效。一要醫術發達,並且能得社會的信賴;二要戶籍登記的詳確(如遺傳性等,都該載入);三要舉行公眾衛生的檢查;四要有公正有力的政府;五要社會的寬容。這五種在現在的中國,一時都還不能做到,所以法律的製裁便暫難實現;我們隻好從各方麵努力罷了。但禁止“做父母”的事,雖然還不可能,勸止“做父母”的事,卻是隨時,隨地可以作的。教人知道父母的責任,教人知道現在的做父母應該是自由選擇的結果,——就是人們於生育的事,可以自由去取——教人知道不負責及不能負責的父母是怎樣不合理,怎樣損害社會,怎樣可恥!這都是愛作就可以作的。這樣給人一種新道德的標準去自己製裁,便是社會的道德的製裁的出發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