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適的聲音(全3冊)

史學與證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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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不用解釋,是講過去的事實,把已經過去的事實,記載下來。第一是有無的問題;第二是真假問題;第三是是非問題。所以,怎樣可以知道曆史所記之事實究竟有無?真假?以何為標準呢?

就要證據。證據是什麽呢?凡是用事實證明過去事實有無、是非、真偽的,都叫證據。證據不僅證明,還需事實。在外國有這個區別,證據叫evidence,證實是prove.證實是證據的結果,不過要知道此證據是否成立,站得住站不住,真的假的。所以幾何學上最後是prove.證實是個結果,證據是個材料。凡是用來證明有無、真假、是非之材料,有了證據,不一定證明是事實。

現在先講證據的性質。為什麽證據可以成為證明某事之有與無及真與偽呢?我們知道,凡是一件事發生,一件事經過,總不免留下某種痕跡。“跡”就是腳印子,你走路時留下的腳印子,你走路時在土地上、沙上、地板上之蹤跡。這是所謂跡。凡是一件事,無論怎樣,總會留下蹤跡。像世界上有的事在發生經過時,總會留下一種有痕跡的地方。自然界,大自然之變化,整個宇宙之變化,古語說:

化滄海為桑田,這是事實。大自然是沒有曆史,沒有人記載;但它未免不留下很多很多的痕跡,蚌殼、化石,水底下的東西,怎會跑到高山頂上呢?並且不是一層,很多很多。這就是大自然(nature)留下的事實。這高山也許幾百萬年以前在海底,到後來才整個變為高山。高山變為平地,海底變為高山,這個大變化,就是古生物學所謂大自然之痕跡。大自然界來證明是在海底下,雖然沒有曆史記載在這山頂上,但這就是自然曆史也留有痕跡。很多偵探小說,某人偷東西犯了案,或凶手殺人時,總不免有痕跡留在那兒,留在這兒,好像很幹淨,但不知不覺留下手印,偵探來察時就可以發現。有的聰明強盜,看偵探小說看多了,帶了橡皮手套,絕不留下手印,但不留神,留下香煙,甚至在無意中打架時,留一撮頭發在死者手中,如此就可化驗,頭發也有個性。所以在他經過時,無論怎樣,有了痕跡總不免給人聽見、給人看見,或別人給他記載證據,最後理論。

所謂證據,都是某一事實有意無意留下的痕跡。像《水滸傳》武鬆殺人,殺了人後,在牆上寫“殺人者武鬆”,但很少人如此老實,有許多人想毀滅證據。《皇帝起居》、《皇帝實錄》每一代都有補改毀滅的地方。搜求,為什麽搜求?研究曆史有“證據基本法”,如這事有了,總是有證據。所以往往許多人搜求,多得到報答。

最要緊的是:凡是證據,不一定都可靠、都可用,所以就有所謂證據法(Law of Evidence),英美民族都有,歐洲大陸上就沒有。英美法演變成一個很重要的過程,因此還保留陪審製度。陪審製度者就是公民,凡公民有此義務,雖然並未進過法院,但都是些老年人,中年人很少。因此,凡是關於法律問題,須由法官指導;凡關證據民情都由陪審員決定,結果由十二個人宣判,由他們關緊了門商議,往往有許多天不許與外人往來,而律師也往往向此十二人詰問,因為律師知道他們都無法律常識。譬如,某人三年前偷過東西,律師說,三年前偷東西不能算證據,如果從前打人,打的罪也不能算證據。這個叫陪審製(Jury)。尤其像英美,他們要知道普通一般人的判斷力才如此。我以為曆史學家用證據,最好也學一學證據法。因為不承認、不接受的條件,曆史上往往也不許接受。有四條原理:

一、不關本案的事實不成證據。譬如,打老婆的人,你說他偷東西,這不能成為證據。

二、不可靠之事實,不算證據。譬如,如果用錢買通人做證據,這就失了證據的真實性。詳細情形,下麵再講。

三、傳聞(hearsay)之詞不能成立。譬如,有一件事鄭先生說是聽鄧先生說的,鄧先生說是聽張先生說的,輾轉相聞。這樣也不能成立。

四、個人之意見不能成立。像一件事,我沒有看見,也沒有聽見過,不過聽人家說的,這不能成立。

這幾條在我看起來,曆史上都可以用,都應當遵守。

這一百五十年當中,就發生了一特殊的案子——《水經注》。一個姓趙叫一清,一個戴震,他們都是乾隆時代的學者。還有一個叫全祖望。他們三人,全祖望先死,趙一清、戴震次之。可是《水經注》戴震先出來,後趙一清、全祖望的《水經注》始終未寫成功。到了距今六十年左右,引起了極大的辯論。有人說,戴震在《水經注》裏稱他老師江永叫老儒,可見是他偷趙一清的。這就是犯了第一條。

還有《易林》,這是本卜卦的書,內容是研究卦的變幻。著者焦延壽、崔篆,也鬧起了版權問題。

焦延壽是紀元前一世紀的人,崔篆是紀元後一世紀的人,相隔大概一百年左右。《四庫全書提要》有記載說:東漢永平四年,天大旱,用之卜卦,如此可見焦氏所著。記載當然不會錯。因為當時卜卦以後,第二天果下雨,這樣史官才給紀錄下來。可是他並沒有說是所著的《易林》。這也是犯了第一條。

王昭君,大家都知道是漢朝和番的一個漂亮女子。《易林》上也提到,所以有人說焦氏是在漢朝以前的人,可見不是他著的,是崔氏所著。乍看起來好像對。不過要知道雖不是焦氏所著,但未必就是崔氏所著。所以這第一條看起來很簡單,其實應用無窮。

第二條,用不著我多講了。還是拿《水經注》來說,全祖望的本子第一個發現的是“阿拉”寧波人王梓材。他是講理學的先生,他到北平正是鴉片戰爭,也是反對罷戴最熱烈的時候。他想:好了,不是戴的,也不是趙的,是“阿拉”的。有人問:證據呢?他說:在寧波。他回寧波一年以後,果然拿出一部全祖望的《水經注》。其實完全假的。

我這次到南京,在圖書館看見真的全祖望沒有寫完的《水經注》,費了三天工夫抄了回來。

第三,用直接材料而不能用間接材料。不是原本不能用,更不能用輾轉抄寫的本子。譬如《聊齋》大家都知道是蒲鬆齡所著,張元刻的墓碑上有記載。有許多翻印本子寫他死於八十六歲。我們特為找到這個墓碑,拓下來是七十六歲。這樣就發生了一個笑話:有一個上海聞人,想翻印《蒲鬆齡文集》。

他怕將來發生版權的麻煩,就關了門在鴉片鋪上動腦筋,做了二百二十六首詩,所以這本文集出版以後,除了文集、詞集以外,還多了二百二十六首詩。這是個新發現。但假的事實往往露出了馬腳,因為他上麵是照八十六歲的本子抄的,所以詩中有一首是《八十六??》,還有“我今年六十八矣”的句子,下麵寫康熙幾年,我算了算錯十年,正是照八十六歲推算出來的,可見不對。現在《聊齋全集》清華大學有一部、馬先生有一部、我有一部。拿來一齊校對,詞集、文集都有,就是沒有詩集。所以用材料,不可不用原本。像這位先生就給我抓住欺詐取財的罪。

還有《宋史》,尤其北宋,更尤其是在神宗、哲宗之間,王安石變法,新舊翻來翻去,曆史改來改去,而元代也拿它做材料。這都是常識。

最近,我要說幾句話,在《經世日報》鄭先生主編的《讀書周刊》,我寫過一篇東西,有人問做官的秘訣是什麽?他回答勤、謹、和、緩。這是幾千年來做官的秘訣。研究曆史也是這樣。

第一,勤,尋材料要手勤、耳勤、眼勤,不懶才能找到材料。

第二,謹,嚴記不可靠、不相幹的東西不能用。小心,因為如果你抄錯了,還要使別人犯刑事法。

所以校對一次,再校對一次,絕對不能苟且,一筆、一字、一句都要研究。

第三,和,就是心平氣和,不要容易動火,不要在感情上用事,自己錯了,認錯,放棄錯的證據,引用對的證據。

第四,緩,是做官的秘訣,就是拖。在研究曆史很重要,寧可懸而不斷,不斷然下結論。在證據不充分、不夠的時候更不能不如此。

時間不早。最後,奉勸諸位,學此四字。

【注釋】

[1] 這是保存在“胡適檔案”中的一篇演講稿。原稿用鋼筆記錄,未記明演講的年份、地點與記錄人姓名,隻寫明“胡適先生講演,四月二十四”。收入1999年1月河北人民出版社《胡適講演錄》(杜春和等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