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条件养育(修订版)

附录 养育模式:涉及文化、阶级和种族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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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人类行为的任何一方面时,某人的描述(养育孩子意味着……)或评价(养育孩子的方式应该是……)总有可能是以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观点为基础。我们习以为常的儿童发展之类的理论实际上往往囿于某些文化假设之中。因而这些理论可供商榷。有必要阐明一下,本书内容出自于一个美国中产阶级白种人之手,而不具备这些特点的人又该如何看待我的著作呢?

即便我是一名世界级的养育思想及行为专家(但我不是),也没有能力在这里审判大量的相关文学作品。有关育儿理论存在极多的变量,也就是说适当关爱儿童存在许多变量,包括程度、时间以及家长惩罚孩子的具体情境和理由。例如,一位人类学家描述了肯尼亚西南部基西人部落(Gusii)成员在知道美国母亲会暂时离开大哭的婴儿时感到十分震惊:“对于他们来说,通过持续的身体碰触来阻止婴儿大哭不仅是一种实用手段,同时也是母亲行为的道德强制性表现。”

不同文化对待幼龄儿童也不同。最新调查结果显示,“‘2岁宝宝叛逆期’(terrible twos,幼儿到2岁左右会有一个反抗期,对父母的一切要求都说“不”,经常任性、哭闹、难以**。——译者)并不是全世界共通的”;其是否存在似乎取决于“家长试图坚持其权威”的程度,或者取决于家长对孩子寄予的最终养育目标是什么。这只能更加说明特定的文化理论和文化实践会催生不同的行为发生。因此我一再说,对于我们来说普遍而习惯的儿童发育理论并不一定在任何地方都适用。

那么本书核心思想不能免受跨文化视角的质疑也就不足为奇了。塔夫斯大学(Tufts University)的弗雷德·罗斯鲍姆(Fred Rothbaum)认为,无条件父母爱在某些文化背景下“前途”要比在美国光明;不过他补充道,这种概念在某些地方看起来有些离题;无条件接受是以尊重个人自我、而绝非普遍自我作为依据的,我们可以相信孩子为认可自己而必须得到家长的爱,但“认可自我”的概念并不是在所有地方都同样那么有意义,在不强调个人主义的文化背景下其甚至看起来有些怪异。

另外,罗斯鲍姆指出,对孩子说出“我爱你”会暗指不爱他们的可能性:如果我们说了,就是在表明其不是理所当然的;如果我们的爱是无条件的,那是因为我们决定这样去感觉;但在许多文化背景下,个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家长与孩子)反映出来的角色感和规范感是未受质疑的,他们自身就带有责任感,不用做出承诺和保证。这与无条件养育的形式是不是不同呢?是不是甚至要比后者更深刻?或者其与自由选择的爱相比更不具意义呢?不管我们最终会做出什么判断,都有必要重新思考一下“无条件性”这个概念。

说起“自由选择”:我曾强调过放松我们对孩子的控制力度以及帮助他们体验自主感的重要性。但这项研究成果是不是只适用于某些特定地区呢?孩子对自己的生活有发言权,其从中得到的好处是不是只在与个人主义或更少受传统约束的相关文化下才会发生呢?我们的孩子在参与选择的过程中要比权威家长要求他们服从看上去会更快乐、更积极,这难道不是适用于任何地区的真理吗?[1]

家长倾向于控制孩子的力度毫无疑问会受他们生活背景的影响。然而正如温迪·格罗尼克(Wendy Grolnick)指出的,在任何社会,这都“与说控制技巧是可取的完全不同”。她继续引用调查结果,表明“控制型养育手段与对孩子造成的更多负面影响有关,这是可以跨文化背景实现的”。同样,理查德·瑞安(Richard Ryan)和爱德华·德西(Edward Deci)根据研究数据建议,“自主权实际上对于全世界来说都很重要。”他们补充道,这种观点会遭遇挑战的一个原因是“自主”一词如何定义的作用:其通常可以等同于“独立”,且“反抗权势、或压倒及对抗他人的自我主张”。任何接受这种定义的人都会认同这个概念“仅与个人主义文化有关”。但如果将“自主”理解为“决定”或“选择”那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意义上,“自主地集体主义和自主地个人主义,都是人们乐于接受的。”因此,放松控制力度对于孩子来说是件好事,无论他们是成长在西方还是东方、是大型现代城市还是第三世界国家的乡村。

不必说,养育模式的差异不仅会跨文化,也与同一文化背景下的不同人群有关,尤其是当我们讨论一个复杂的现代社会时,例如美国。然而在说起这些差异性之前,我应该先指出,我们这里交流的内容是一种统计学概念,即使A群体家长比B群体家长更多地以某种特定方式对待孩子,那也不意味着A群体中的每个人都会这样做,或者说B群体中就没有人这样做。

本着这种思想,我们可以先从一些研究人员的发现开始,他们早就注意到养育模式的不同与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socioeconomic status,SES)有关,包括惩罚手段使用的程度。大多数研究结果发现,地位越低,家长使用体罚的“频率”就越高(根据现有研究数据显示)。另一组调查人员总结道,一般来说,“来自较低社会经济阶层的孩子更容易较同龄人排斥严厉的养育规则,在……行为中相对缺少温暖的母亲培养下长大的孩子……更倾向于认为好斗和攻击是解决问题的适当且有效手段。”

造成这些事实的部分原因是经济压力:家长的经济压力越大,就越容易对孩子施以强迫手段,以强迫孩子服从。梅尔文·科恩(Melvin Kohn)曾发表著名言论:工人阶级父母更倾向于让孩子服从规则和尊重权威,会使用惩罚手段达到目的;而中产阶级,尤其是白领父母,则更倾向于让孩子自我引导,成为自主的决策者。科恩推测,这相应的与家长自己面对工作的期望值有关,而这通常会因阶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他的总体发现已经得到其他研究人员的证实,他们通过一组国际研究数据证明,体罚在重视孩子服从的文化背景下更为常见,而在维护个人自立的文化背景下则相对少见。

另外种族问题也比较复杂。在美国,非洲裔美国人好像“要比白人父母更不容易给予孩子自主权,并且更喜欢孩子服从”。即使考虑到其社会经济地位因素。与白人母亲相比,非裔美国母亲更能接受孩子在同龄人中表现出来的好斗。至于严厉养育行为的使用,包括体罚,研究数据显现出两种结论:(1)阶级的影响大于种族,(2)但种族的影响更重要。在接受调查的数千名家长中(1990年),约70%的非裔美国人和60%的白人表示“上周曾经打过孩子的屁股”;到了1995年,77%的非裔美国人和59%的白人分别在另一项调查中表示“去年曾经打过孩子的屁股”。尽管在将社会经济地位因素考虑进去之后,数字稍有下降,但这种差异性在数字上表现得仍然十分明显。

1998年,当家长被问到“如何看待体罚”时,略多于22%的白人和略少于9%的非裔美国人表示反对。尤其令人惊讶的是,这种态度的差异性并没有随时间流逝而改变。1968年,美国所有族群中有超过90%表示可以接受“打屁股”;之后直到1994年,一系列调查结果发现,白人中支持“打屁股”的数量在稳步且明显下降,事实上支持率已减少了三分之一;而非裔美国人在这二十几年间却仅下降了14%。

尽管反对使用惩罚手段理论的证据极具说服力,但近几年一种有趣的理论已经开始大力蔓延,即认为某种养育行为在跨种族时并不具有相同意义。科尔比·迪特-戴卡德(Kirby Deater-Deckard)、肯尼思·道奇(Kenneth Dodge)及其他两位研究人员提出的这种理论在其领域引起轩然大波:由于非裔美国人在养育孩子时普遍接受武力,黑人孩子所接受的身体击打与白人孩子接受的有所不同,因此武力对二者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就不同。他们的调查对象是466个白人孩子和100个黑人孩子,结果发现,较高频率的体罚可以催生孩子的好斗性,但类似问题只会在白人孩子中间出现。这些本身就是白人的研究人员于是偶然推测,只要惩罚没有达到通常意义的“滥用”程度,非裔美国孩子可能并没有“将家长的养育原则看作是缺少温情和关心的象征”。

这种理论对于我们中的一些人来说极具挑战性,因为我们认为故意伤害孩子是应该得到抵制的,无论这种伤害发生在哪里、由谁施加或为何施加。其迫使我们质疑自己的反对是否有根据、一系列前提是否不能被普遍应用。诸如“永远不能打孩子”这样的名言是不是仅仅反映出了一个强大族群似曾相识的骄傲感试图将其道德准则强加于一个相对弱小的族群呢?或者说,相反,我们可以宣布某件事是错误的却努力压制更令人不快的评价出现吗?

我曾经说过,某些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对我们造成的心理影响一般不会以机械的刺激反应(stimulus-response,刺激反应理论属于行为主义反应理论,通过刺激因素对人的思想、行为或理念加以刺激,产生反应或加强某种理想反映,来改变事物的后果。—译者)形式出现;而重要的是我们对发生事情的归因;其本身不是能够预测影响性的行为,而是意味着个体和集体的行为。但现在这种阐释面对一个最终挑战:不管家长的意图如何,诸如击打孩子以及故意给孩子造成疼痛的行为是不是从来就不会被理解成是无害的(更缺少爱的)?或者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孩子可能会拼命挣扎地认为暴力行为是一种关心的表达,但最终又发现这种行为不可能具有改变情绪的力量。即使孩子可以调节这些事,但他会不会认为爱和暴力都是好的?我们想让孩子成长为一个认为伤害他人是向其表露关心的人吗?

当然,至少反对体罚的部分原因是行为、而非道德。认为这种行为存在问题的研究人员通常会指出其会产生的影响。这样的话,科尔比·迪特-戴卡德和肯尼思·道奇(以下简称D-D和D)声称的这些影响不会在某些孩子中出现还是值得关注的。但我个人却不能确信其是真理,原因如下。

首先,这种理论(黑人孩子不会像白人孩子那样在受到体罚后产生负面影响)基于一个前提:非裔美国社会普遍接受体罚。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的确是事实。但由此对惩罚手段的影响作出结论却存在一个问题。类比一下:如果我们想研究过多食用鱼类是否会对人体健康产生积极影响,明智的做法就是对一组调查对象进行观察,其中包括大量吃鱼者、少量吃鱼者和不吃鱼者;然后一旦将其他因素全部考虑进去之后,我们就可以调查健康是否与吃鱼量存在关系。但如果几乎所有调查对象平时就吃鱼,那么就很难评定其健康程度的意义。因此,对于经常依赖体罚的家庭来说,我们很难孤立地看待孩子所遭受的影响;非裔美国人如何养育孩子存在更少的变化幅度和变化性,因此体罚与特定影响之间就缺少相互关系。

事实上,任何将体罚看作是养育手段,并将这种惩罚手段当作是家长参与和关心的标志(正如D-D和D所说)的种族群体,其恰恰缺乏这种参与和关心的标志。因此,没有受到惩罚的孩子不是注定比受到过惩罚的孩子表现良好,这一点不足为奇。

这些因素还可以应用于其他少数几项响应D-D和D理论的研究发现。其中一个认为,在非裔美国青少年当中——而非欧裔美国、亚裔美国或西班牙葡萄牙裔美国青少年,“家长的单方面决定与更好的顺应性存在相互关系:异常行为更少、学习能力更强。”然而,如果家长和青少年一起联合做决定,也可以预知所有种族背景下的孩子会有更低的异常行为发生率。

第二项研究结果发现“在体罚盛行的生活环境下,体罚与一些问题的产生并无关系”。但这里还有一个重要说明:即使在这种环境下,“一旦将家长监管的影响以及养育行为的因素考虑进去的话”,这种惩罚手段“对阻止孩子的反社会行为也没有好处”。因此,即使“打孩子”所造成的破坏存在变量,但并不意味着打孩子从来就是有益的。

更有意义的是,另一项研究结果没能对D-D和D理论给予支持。1997年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体罚的使用会导致孩子发生更多反社会行为,无论是少数种族孩子还是白人孩子,并且惩罚造成影响的程度与他们之前受到的惩罚数量存在直接关系。三年后,另一项研究证实,强迫手段的使用与低收入非裔美国家庭孩子的一些问题产生存在关系,尖锐指出这个结果的心理学家发现其与D-D和D理论完全相反。

将体罚看作是文化的一部分且可以接受这种行为是正当的,因而打孩子就不会对孩子产生伤害,这种理论似乎暗指了孩子自己就将体罚看作是“合法的”。幼龄儿童尚小,还不足以形成这种判断,其本身就是对这种整体理论的质疑。但在一项研究中,在盛行体罚的西印度群岛,那里的高龄儿童(9-16岁)在被问到如何看待体罚时,发现这些可以接受体罚的孩子也会产生和不能接受体罚的孩子一样的负面影响:“认为家长应该体罚自己的青少年,其心理适应性所遭受的损害与不同文化信仰的青少年是同等程度的。”

不过最后,让我们假设某些特定的负面影响,诸如行为紊乱的发生,真的没有在遭受体罚的非裔美国孩子中显现(至少没有立刻显现);其也很难证明这种惩罚手段就是无害的。如果我“有关引导孩子将爱等同于暴力的潜在影响”的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在一个更广范围内研究可能性结果的研究人员也会发现这些负面影响是可以跨种族、跨阶级实现的。

重申:喜欢发号施令或打孩子的家长也会将其应用于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他们就是用这种方法关心孩子的幸福,尤其是当其已经变成了表达关心的默认手段。不幸的是,好的意图并不能保证好的结果出现,好的理由通过坏的手段来实现不会和好的理由通过好的手段来实现一样有益。

即使孩子自己认可这种养育模式真的是爱的表达,或长大后可以这样说服自己,也不能绝对保证其会产生积极结果。我们学会了选择我们可以得到的,如果体罚是除忽视之外的唯一选择,那我们只好接受;但问题是凭什么认定只有这两种选项可供选择?就像我之前针对“表扬”提出的观点一样:如果有条件认可是唯一可能性,那么孩子就会将其完全吸收,甚至还会说希望得到更多。但这种对表扬的辩护是站不住脚的。不是所有形式的认可(或爱、或积极性、或孩子做错事时引起孩子注意的方法)都是相同的,也不是全都可取的。

还有一种人群差异性被用来解释和证明一种特定的养育手段;其认为体罚及其他更专制的养育模式通常是生活在“危险生活区”的合理反应。这种理论提出:富有家庭或许可以提供更放松、更先进或更民主的养育方法,但市中心居民则与之完全不同,在那里,孩子是否能够取悦成年人,实际上要看孩子是否能确保遵守规则(服从法律、听从命令、顺从权威人物,即使他们受到的苛求看起来并不公平)。从这个角度看,严格的养育行为是可以被适应的,或许甚至是必需的。美国奥多明尼昂大学(Old Dominion University)的研究人员米歇尔·凯利(Michelle Kelley)及其同事指出:“低收入生活区的不服从所造成的结果……存在掺杂反社会行为的更高风险(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施害者)……这要(比中产阶级生活区)更严重,并且需要更多的强制手段以阻止任何程度的反社会行为发生。”

这是一个有趣的理论,部分是因为它表明了环境因素可以用来解释压迫性养育手段的使用,而非生活区中的个人因素(例如种族或阶级);它也提醒了许多生活在郊区的白人,他们根本不会知道那些低收入、高犯罪率的有色人种生活区所面临的日复一日的现实世界。

然而,这种解释存在几个问题。首先,还不能明确其有证据可以作支持。凯利本人也未能一直发现“下层阶级的黑人母亲或看护者”养育孩子的方式会受到其担心程度的影响。某些不同于客观评价生活区危险性的因素或许是造成他们热衷于某个特定养育手段的原因。

此外,如果危险生活区理论是真理,那么我们就会希望如何养育孩子与孩子是否会发生反社会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完全取决于孩子生活在哪里。但两次大型调查(第一次发生在1996年,调查对象为来自不同种族背景的3000多名青少年;第二次发生在2002年,调查对象为来自非裔美国家庭的841名青少年)结果发现,养育模式的影响不会随孩子生活在哪个地区而发生改变,包括犯罪和不法行为的盛行。

除了试验证据以外,危险生活区理论似乎还建立在一些错误而又似曾相识的“对分论”基础之上,例如“强迫vs.宽大”。假定,生活在某些地区的孩子需要额外的保护和密切的监管,但这也不能说他们就需要或者会受益于专制养育模式或体罚;这些孩子会从生活架构感中得到好处,但并不意味着其就会从被控制中得到好处;他们或许需要一个强大的家长存在感,但并不需要绝对且唯命是从的服从感。(同样,不要夸张地以为我一直是在用模糊的宽容放任来形容“并肩战斗”,指出前者的瑕疵并不等同于做出反对后者的言论。)

我分别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列举了可以证明压迫性养育行为和惩罚手段所造成影响的研究调查。在这些影响下长大的孩子不太可能获得较高的道德架构感,他们会发现更难培养富有韧性的理解力去面对各种情况,也会一直陷入在过度关注自我利益的陷阱里。

这些能力非常重要。较高的道德水准、富有韧性的认知度以及关心他人的能力,这些并不是“奢侈品”。更确切地说,它们都是彼此并不排斥的基本生存技巧和街头智慧(street smarts,是一个人与社会打交道、与人交流、推销和开发市场的能力 。—译者)。我们想让孩子拥有全部它们。但传统的、惩罚性的养育行为所带来的结果可能会是一无所有;即使我们的目标是服从,但其也不是一个能够实现服从的特别高效的手段。记住:家长施以控制的孩子通常并不会特别服从,尤其是当家长不在身边时。但最终你会懂得质疑你的养育目标仅仅是获得孩子对专制的服从,与培养孩子良好的判断力和责任感这种养育目标是完全不同的。

我已经就本书后半部分所描述的养育方法(无条件的爱,一种以尊重、信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一个孩子参与做决定的机会,等等)阐述得够多了,其对于在艰苦生活区长大的孩子尤为重要。[2]在任何情况下,导致孩子惧怕家长的养育方法都是不会让孩子最终更好地驾驭真实世界的各种困境的。

[1] 一组研究人员发现一个有趣的可能性,在相对不注重给予孩子选择权的文化背景下,也存在一个与众不同的有利因素,即使孩子几乎没有机会决定任何事。回顾专制家长与非专制家长之间的不同,前者更容易将冲突归因于孩子的负面动机,他们认为孩子做出自己不喜欢的事源自孩子的故意反抗或恶意挑衅——因而激发了他们的激烈反应,采用强迫和武力干预的手段压制孩子的行为。从而引发恶性循环。不过在某些文化背景下,即使这些家长的行为看上去与专制家长十分相似,但他们并没有认为孩子的动机是恶意和负面的,因为在他们看来,孩子只是不能独立、无法自己做决定而已。因此,这种文化背景下的家长与孩子之间很少有冲突。(参见格鲁塞克【Grusec】1997年,第272页。)

[2] 格罗尼克也曾得出此观点,在某些艰苦的生活环境下,“自我约束与责任感的发展(这二者皆为‘给予自主权’养育模式带来的成果)更是一种必需;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就会对孩子的发展更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