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條件養育(修訂版)

附錄 養育模式:涉及文化、階級和種族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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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人類行為的任何一方麵時,某人的描述(養育孩子意味著……)或評價(養育孩子的方式應該是……)總有可能是以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觀點為基礎。我們習以為常的兒童發展之類的理論實際上往往囿於某些文化假設之中。因而這些理論可供商榷。有必要闡明一下,本書內容出自於一個美國中產階級白種人之手,而不具備這些特點的人又該如何看待我的著作呢?

即便我是一名世界級的養育思想及行為專家(但我不是),也沒有能力在這裏審判大量的相關文學作品。有關育兒理論存在極多的變量,也就是說適當關愛兒童存在許多變量,包括程度、時間以及家長懲罰孩子的具體情境和理由。例如,一位人類學家描述了肯尼亞西南部基西人部落(Gusii)成員在知道美國母親會暫時離開大哭的嬰兒時感到十分震驚:“對於他們來說,通過持續的身體碰觸來阻止嬰兒大哭不僅是一種實用手段,同時也是母親行為的道德強製性表現。”

不同文化對待幼齡兒童也不同。最新調查結果顯示,“‘2歲寶寶叛逆期’(terrible twos,幼兒到2歲左右會有一個反抗期,對父母的一切要求都說“不”,經常任性、哭鬧、難以**。——譯者)並不是全世界共通的”;其是否存在似乎取決於“家長試圖堅持其權威”的程度,或者取決於家長對孩子寄予的最終養育目標是什麽。這隻能更加說明特定的文化理論和文化實踐會催生不同的行為發生。因此我一再說,對於我們來說普遍而習慣的兒童發育理論並不一定在任何地方都適用。

那麽本書核心思想不能免受跨文化視角的質疑也就不足為奇了。塔夫斯大學(Tufts University)的弗雷德·羅斯鮑姆(Fred Rothbaum)認為,無條件父母愛在某些文化背景下“前途”要比在美國光明;不過他補充道,這種概念在某些地方看起來有些離題;無條件接受是以尊重個人自我、而絕非普遍自我作為依據的,我們可以相信孩子為認可自己而必須得到家長的愛,但“認可自我”的概念並不是在所有地方都同樣那麽有意義,在不強調個人主義的文化背景下其甚至看起來有些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