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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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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者的作用,就是要為團隊指明目標

何謂 “領導者”?社會上對其有各種各樣的定義。在本書中,對於“領導者”的定義如下:

有責任和義務領導一個3至6人規模的團隊,使其發揮出最佳的工作效率並取得最大成果的人。

為何需要有能肩負起此種責任的人呢?

那是因為,當個體與個體隻是單純地集合到一起時,要想取得預期的成果,可是相當費力氣的一件事。

大多數情況下,人們集合到一個團隊中時,每個人發力的方向是不一樣的。這樣一來,即便每個人工作都很努力,總體上的成果依然出不來。

明明每個人能夠完成各自的工作量,但是5個人一起工作時,卻隻能取得相當於4個人各自工作時的成果。而要想得到5個人的成果,往往又需要7個人齊上陣——你是否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呢?

這種時候,隻有明確地指出“目標是什麽”,才能讓整個團隊成員朝著統一的方向前進。所以,領導者要發揮的最大作用,就是給團隊指出這樣的目標。

團隊的領導也好,團隊的成員也好,每個人的力量都是有限的。

隻有發揮出集體的力量,才能完成個人所無法完成的工作——這便是“團隊”的意義所在。

然而,僅僅給出明確的目標,還不足以讓湊在一起的成員變成能做出成果的團隊。人都有一種被稱作“惰性”的特質。也就是說,當人們置身於一個相對安穩的環境時,就想要極力地去保持當下這種安穩的狀態。

一般情況下,團隊的成長都要經曆“塔克曼模式(Tuckman model)”,即“形成期→震**期→規範期→執行期→解散期”這樣的過程。

【形成期】

成員被召集起來,組成團隊。起初,大家都還沒有適應,仍以各自之前的狀態工作。上手了新的業務之後,才逐漸做出成果。團隊成員之間的交流還不多,僅限於表麵上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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