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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一方悔婚,另一方的彩禮能全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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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超今年28歲,最近在感情路上遇到一件十分糟心的事。2019年年底,他經人介紹認識了曉榮。2020年3月初,雙方訂了婚,訂婚當天他就給了女方20萬元的彩禮錢。經過雙方家長協商,決定2020年8月8日舉辦婚禮。現在既然訂婚了,就先住一起吧。剛開始,小超和曉榮十分恩愛,可是沒多久,曉榮就覺得小超性格太懦弱,對於生活中遇到的矛盾隻會委曲求全。此時曉榮想起因給不起彩禮而分手的前男友小張,隻要一和小超產生矛盾,曉榮就搬出小張來和小超比較。有一次,小超實在忍不了就吼了曉榮一聲。於是曉榮立即搬出了小超家,並拉黑了小超的微信。

小超到曉榮家,打算要回彩禮錢,曉榮拒不退還彩禮錢,還說自己跟小超住了這麽久都沒找小超要“青春損失費”,而且她現在也沒有錢還。小超一氣之下將曉榮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女方返還彩禮20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婚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婚約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該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按照風俗習慣訂婚,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被告曉榮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小超彩禮禮金15萬元,駁回小超其他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