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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保護好自己的勞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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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以強製調崗嗎?

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並且變更勞動合同。

你在工作中遇到過被調崗的問題嗎?你願意被調崗嗎?公司作為用工主體能否強行調崗?

趙某係某科技公司的員工,於2019年7月20日入職,當時簽署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20日至2022年10月30日,工作地點位於深圳羅湖區,工作崗位為手機研發管理部研發管理崗,月薪15800元。

趙某簽署的是公司提供的製式合同,合同中約定:趙某根據甲方的需要,從事專業職能類相關工作,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或乙方個人能力對乙方的崗位、職級、權責及勞動關係進行調整,甲方單方麵調整乙方工作崗位的,崗位調整決定應當以書麵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崗位變更書麵通知後,應當按通知書規定日期到崗工作,未按時到崗位工作的,每逾期一天,按曠工一日處理,構成嚴重違紀的,甲方有權單方麵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2022年7月30日,該公司以消費類手機業務飽和、組織架構調整為由,將趙某調至電腦項目部研發管理崗位工作,調崗後薪酬福利標準暫維持不變,同日公司向趙某本人電子郵箱發送了電子版的《員工調崗通知書》,向趙某居住的地址也發送了書麵的《員工調崗通知書》。通知書載明:以上調動於2022年8月15日生效,趙某應當於2022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前至調入部門報到。趙某收到上述通知後就向公司回複稱,因調動後的崗位與目前的差別較大,新崗位和自己的手機通信專業不一致,不同意調動。

轉眼就到了2022年8月15日,趙某未按要求到電腦項目部研發管理崗位工作,也沒有回到原部門上班。2022年8月15日、2022年8月20日、2022年8月25日,公司先後三次向趙某發送曠工提醒通知,趙某均未回複,也不來公司上班。2022年9月1日,公司向趙某下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趙某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立即向深圳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2022年9月1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並未支持趙某的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