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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關於繼承權,你一定要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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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獨生子不能繼承父母的全部房產?

劉濤是家裏的獨生子,今年剛剛參加工作。2015年他的父親因工傷去世,2018年母親因病去世,父母名下有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子,還有80多萬的存款。劉濤的姥姥姥爺在他剛上小學的時候就去世了,爺爺奶奶在2019年、2020年也相繼去世。現在劉濤還有兩個叔叔。但是劉濤的叔叔常年在外省,從不跟爺爺奶奶來往,和劉濤的父母關係也不融洽。

劉濤經單位同事介紹認識了一個女孩。兩人轉眼就要到談婚事的階段了,劉濤想把父母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但當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員要求他出示繼承公證書或者法院法律文書。於是劉濤就到了當地的公證處谘詢,想辦個公證書。公證員告訴劉濤,人去世是不能辦公證書的,父母留下的財產按法律規定先後應當被爺爺、奶奶、叔叔繼承一部分,如果要完全過戶到他名下,就必須所有繼承人聲明放棄,或者由他將這部分買下來。

可是,劉濤認為他是父母的獨生子,理應繼承父母的全部財產,怎麽不孝順的叔叔也有繼承權呢?於是劉濤找到當地律師進行谘詢,律師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劉濤家庭的情況給出了解答,並建議劉濤通過村委會和自己的叔叔嬸嬸先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進行訴訟。之後劉濤通過在村委會工作的一個大伯多次努力溝通調解,最終達成協議,劉濤支付兩個叔叔各10萬元,兩個叔叔配合劉濤進行繼承權公證,並辦理了房屋過戶,這件事才最終解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