娟兒的丈夫因病去世,作為兒媳,她對公婆的孝順一點沒變。公婆年紀大了,腿腳不好,她就每天起早貪黑出去擺攤,掙了錢都用來照顧孩子、贍養老人,自己連換季的衣服都舍不得買。她負責料理家裏大大小小的事務,街坊都誇她是好媳婦。娟兒一直盡心盡力地照顧公婆,給他們養老送終。老人去世後,小姑子見家裏沒人了,便讓兒媳搬家,說房子是父母留給她的遺產,沒有娟兒的份兒。無家可歸的娟兒隻能將小姑子告上了法庭。
最後,法院判決,娟兒作為喪偶兒媳對公婆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應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老人留下的遺產就由娟兒、小姑子和娟兒的孩子代位繼承。小姑子了解了法律規定,覺得再堅持下去也沒什麽意義,就同意讓娟兒和她的孩子繼承一部分遺產,但是小姑子提出了一項要求:“娟兒想繼承遺產可以,但是不能帶產改嫁。若要改嫁就得把繼承的遺產全部退回來。”小姑子的這一說法對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十八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法律解析
《民法典》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無論喪偶兒媳、喪偶女婿是否再婚。
所謂寡婦帶產改嫁,是指在丈夫死後,女方帶著繼承的遺產,再嫁他人。寡婦不僅可以繼承已故丈夫的遺產,如果對公婆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還有權利繼承公婆的遺產。而且取得遺產後,還有帶產再婚的權利。
有些人認為,寡婦既已繼承了丈夫或者公婆的遺產,就不能帶產改嫁,若要改嫁便不能繼承丈夫或者公婆的遺產。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我國《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中奉行婚姻自由的原則。婚姻自由,既適用於未婚男女,也適用於已婚喪偶的男女。丈夫喪妻可以另娶,妻子喪夫也可以另嫁。寡婦再婚行使的是婚姻自由權,繼承已故丈夫或者公婆的遺產行使的是繼承權,帶產改嫁行使的是所有權,這三種權利都是寡婦依法享有的,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隨意幹涉。
所以,本案中小姑子提出的要求完全屬於無理取鬧。每個人都有自己應盡的義務。作為女兒的本分就是對父母盡好孝道,但是本來應由小姑子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全部讓喪偶的嫂子娟兒代勞了。娟兒承擔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自然有權利繼承公婆的遺產。為人做好自己分內的事情即可,其他的事情,法律自有公平的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