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趙的老伴早些年去世了,他們有個兒子在外地上班,工作很忙,沒有時間照顧老人的飲食起居,於是兒子給老趙雇了一位保姆。保姆照顧老趙很有耐心,老趙覺得挺感動,於是與保姆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如果保姆照顧老人終身,那麽這套房子就歸保姆。過了幾年,老人又寫了份《遺囑》,要把名下的房子留給自己的兒子。那麽問題來了,當《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同時存在的話,誰的效力更高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遺贈扶養協議】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同時存在的話,前者效力高於後者。本案中保姆確實盡心盡力照顧了老趙終身,履行了遺贈扶養協議的義務,所以法院把房子判給了保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