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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事故致車輛貶值到底賠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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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新買了一輛車,才開了不到一個月就被撞變形了。小程對愛車心疼不已,除了對方車輛保險公司答應理賠的車損費,他還要求賠償新車的貶值費8萬元。發生事故後,車輛經過維修,雖然車恢複了原狀,但是經過評估,貶值了8萬元。小程認為新車才開了不到一個月就白白損失了8萬元,這筆損失應該由對方賠償。

本次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車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然而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小程將對方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事故車輛為剛買不到一個月的新車,雖然車輛得到修理,但該車在事故後修複費用較大,部分配件很難完全修複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性能,更無法達到出廠時的標準。車輛的外觀及使用性能雖已恢複,但其使用壽命、安全性能、駕駛操控性能等難以恢複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新車因此事故已經大幅度貶值。在汽車交易市場上,發生過交通事故車輛的估價,顯然比無事故車輛要低。綜合以上關鍵點考量,小程的新車貶值費應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複:

我院在起草《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征求意見中,對機動車“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討論最為激烈。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因此,隻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沒有對機動車“貶值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主要原因在於,我們認為,任何一部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出台,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們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