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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內出軌要支付過錯損害賠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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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和小劉登記結婚後,生育一子。懷孕期間,小芳發現小劉與婚外的第三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為了孩子,小芳一再忍氣吞聲。小劉向小芳寫下了婚姻承諾書,保證不再出軌,如有違反,自願支付小芳50萬元,作為家庭付出和精神損害的補償。誰知好景不長,在小劉寫下婚姻保證書半年後,又與第三者藕斷絲連。最後,小劉完全置婚姻保證書的承諾於不顧,開始與第三者同居,保持著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小劉還用手機拍下了與第三者在一起時大量不堪入目的照片。小芳發現這些照片後,將證據備份保存了起來。小劉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小芳的感情,一度讓小芳沉浸在抑鬱的痛苦之中,甚至需要藥物來維持情緒的穩定。小芳和小劉的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辦法再共同生活,於是小芳提出了離婚。並且要求小劉按照婚姻保證書中的承諾,支付小芳50萬元作為賠償。兒子由小芳來撫養,小劉每月支付生活費直至孩子長大成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本案中,小芳提供了小劉出軌的證據,有小劉與第三者不堪入目的照片及聊天記錄,可以證實小劉確實存在出軌的事實。所以法院認定小芳和小劉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了,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小劉給小芳寫的婚姻保證書中承諾,如果再次出軌,要支付小芳50萬元作為精神損害賠償。這是小劉與小芳對婚內出軌過錯行為賠償數額的約定,該約定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未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所以屬於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