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打算買一套二手房,讓兒子和兒媳搬過來跟自己同住一個小區,也方便幫小兩口照顧孫子。在中介的介紹下,老張看上了一套三室的房子,中等樓層,采光也不錯,距離老張的住宅隻隔一棟樓。於是在中介的撮合下,老張與房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支付了定金1萬元。第二天兒子和兒媳來看房子,跟周邊的鄰居打聽了一下,發現原來房主樓上的住戶經常日夜彈鋼琴,而且不做任何的隔音措施,琴聲十分擾民,樓上樓下鄰裏關係非常緊張,所以房主才著急出售這套房子。
老張知道這件事後,覺得中介不靠譜,沒有事先調查告知他,就找中介要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中介聯係了房主,房主出麵說不買房子可以,但是老張交的1萬元定金就退不了了。老張拿著合同找到律師,想問這1萬元的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