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陽的父母過世得早,從小他就跟著爺爺生活。爺爺年紀大了,他名下有一套樓房,想贈與孫子。房子順利地辦理了過戶,拿到不動產權證後,細心的陽陽發現,“使用期限”一欄中顯示:2000年8月9日起至2070年8月8日止。陽陽開始擔心,怎麽爺爺贈與的房子還有使用期限呢?到期以後這房子該歸誰呢?到時候還用不用再交錢?麵對這些疑問我們看看《民法典》是怎麽規定的。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不動產權證書》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而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自然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曾介紹:“土地上有房屋、構築物的,由於房屋所有權無使用期限,因此隻填寫土地出讓合同中記載的土地使用權起止日期,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海域上有構(建)築物的,隻填寫海域使用權的起止日期,填寫‘海域使用權××××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土地所有權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未明確權利期限的不填寫。”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