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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患者被告知癌症晚期而自殺,醫院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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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阿姨在女兒的陪同下去醫院檢查治療,結果查出其罹患肺癌。主治醫生直接將肺癌晚期的病情告知了趙阿姨,導致趙阿姨情緒失控,拒絕治療。最終趙阿姨割傷手腕自殺而亡。醫療機構是否要擔責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解析

這個條款明確了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如果患者病情嚴重,有可能直接導致患者情緒崩潰而發生不可預知後果的,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

本案中,主治醫生的最佳做法是將病情及醫療風險等情況告知趙阿姨的女兒,來疏導趙阿姨的情緒,讓趙阿姨配合治療。主治醫生違反了診療告知規範,導致趙阿姨割腕自殺,醫療機構對此擴大損失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