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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二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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鵬鵬與小秦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兩人開始了同居生活,同居期間生育了一個女兒,三年後又生了個兒子。兒子出生不久,兩人就去當地的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以後,由於有兩個孩子需要撫養,經濟壓力變大,兩人經常因為瑣事爭吵不休。小秦就去法院起訴離婚了。但是法院認為,鵬鵬與小秦屬於自由戀愛、自願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而且已經生育了兩個子女,更應該珍惜這來之不易的家庭生活。所以法院判決不準予鵬鵬與小秦離婚。

可見鵬鵬與小秦並不滿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判決離婚的情形。在法院審理期間,鵬鵬與小秦還有多次電話聯係和經濟往來,小秦的父親去世,鵬鵬也參加了葬禮。雖然鵬鵬與小秦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小秦亦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在法院審理期間,雙方仍有往來,而且鵬鵬也有意願和小秦和好如初,說明鵬鵬和小秦之間通過加強溝通、相互理解,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可見鵬鵬和小秦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如果小秦第二次去法院起訴,法院會判離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其實《民法典》給了鵬鵬一年的時間去挽回這段婚姻。如果這一年之內,鵬鵬既不聯係小秦,也不見麵挽回這段婚姻,一年後小秦執意要去法院起訴離婚的話,那麽法院也無能為力,隻能判決離婚了。

法律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法院判決離婚的幾種情形。想要離婚,要麽雙方協商一致去民政局離婚,要麽就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離還是不離,不是法官一個人說了算,而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有條條框框去對號入座的。“(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這些條件之一,且有證據佐證的,就能一次性判離。沒有一次性判離的情形,若是中間分居滿一年,也可以通過二次起訴來實現離婚的目的,解決離婚案件“久調不判”的實務問題。也就是說,沒有離不掉的婚姻,所以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婚姻生活需要雙方共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