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論

第一篇 論行為的合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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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論適宜

第一節 同情

一個人,無論被人們認為如何自私,在其天性中卻總是很明顯的存在著這樣一些本性——關心別人的命運,把別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快樂,雖然除此之外他一無所得。這種本性就是同情,就是當我們親眼看到,或者設身處地地想像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時所流露出的感情。我們往往會為別人的擔憂而擔憂,為別人的痛苦而傷感,這是顯而易見的事情,無需證明。這種情感與人性中其他一切與生俱來的感情一樣,決不僅僅隻屬於德高望重的正人君子。雖然他們對此可能有著更加敏銳的感知力。即使是罪無可恕的暴徒,無視法紀的惡棍,也絕不可能全然喪失同情心。

因為我們不能直接體驗到別人的感受,要想了解別人真實的處境,除了設身處地的想像之外,別無他法。如果我們停止我們的想像,即使我們的兄弟正受到嚴刑拷問,我們會因為自己身處事外而無法感受到他們所受到的痛苦。感官從來不會也決不可能超越我們自身所能觸及的感受,隻有依賴於想象,我們才能感受到兄弟的感受,才能對他人的感受有概念性的認識。然而想像力也不會給我們更多幫助,它隻能告訴我們,倘若我們身臨其境的話會有什麽感覺。而我們並不能真正了解兄弟感官上的信息,我們能模擬的,隻是自己感官上的信息。依靠想像,我們似乎進入了別人的軀體,設身處地地想到自己忍受著所有同樣的痛苦,仿佛合而為一。於是,在某種程度上,我們會體會到一些與之相似的感受。如此一來,他們的痛苦也會加載於我們身上,當我們承受著並使之成為自己的痛苦時,那些痛苦也終於對我們發生了影響。因此,在想到他的感受時我們不寒而栗。由於任何痛苦或煩惱都會引起一個人的過度悲傷,所以當我們想像自己身處於同樣的情境中,在一定程度上我們也會產生同我們的想像相應的類似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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