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論

第六章 如何詮釋責任感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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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宗教對道德的影響如此巨大,並可以抵製罪惡對人類的種種**來保護我們。很多人都錯誤地認為隻有宗教虔誠才是惟一值得讚賞的。他們認為:我們沒必要因感激而報答,也不必因憤恨而懲罰;我們既沒有必要根據天然的感情保護流浪的孩子,也沒必要由此贍養自己老弱多病的雙親。所有對特定事物產生的感情都要從自己的心中驅除幹淨,某種偉大的感情應當取代其它一切感情,那就是對造物主的愛,那就是使自己變成他所喜歡的人的願望,那就是用造物主的意誌來指導自己全部行動的願望。我們不應該因感激而感謝,我們不應該因仁愛而寬厚,我們不應該因熱愛祖國而熱心公益,也不應該因對人類之愛而慷慨和正直。在履行所有那些不同的責任時,我們的行動的唯一原則和動機,應當是造物主要求我們去履行它們的責任感。現在,我不準備花時間專門考察這種觀點;我隻是要指出,我們不要期待看到這種觀點為任何宣稱信奉下麵這樣一種宗教的人所接受。在這種宗教中,第一條戒律是,要以自己的全部心意、全部靈魂和全部精力去敬愛我們的造物主;第二條戒律是,像熱愛自己一樣去熱愛自己的鄰人;我們實際上是為了自己的緣故而熱愛自己,並不僅僅因為被要求才去這樣做。責任感應當是我們行動的唯一原則,這在基督教的戒律中是找不到的;但是,正像哲學甚至常識告訴我們的那樣,責任感應當是某種指導性的和決定性的原則。然而,可能會出現這樣一個問題:在什麽情況下我們的行動應該主要地或全然地產生於某種責任感,或出自對一般準則的尊重;在什麽情況下某些其它的情感或感情應該同時發生作用,並產生主要的影響。

這個問題的答案不是唯一的,它會分為兩種情況:第一,根據促使我們全然不顧一般準則而行動的那種情感和感情是天然令人喜歡的還是天然令人討厭的而定;第二,根據一般準則本身是精確無誤還是含糊不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