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論

第二章 論個人的品質可能對他人幸福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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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說到對他人幸福產生的影響,個人的品質可分為兩種:有益和有害。

從客觀的角度看,如果人們由於我們不道義的企圖或行為而產生憤怒,就證明我們已經危害到了他人的幸福。這種行為本身違反了有關正義的法律是他憤恨的另一個原因。約束和懲罰罪犯是法律威嚴的體現。所有政府都想盡一切辦法讓人們懾於社會環境的威嚴而不敢破壞他人的幸福。依著這個目標,各個政府製定了相應的民法和刑法。到底是哪些行為破壞了他人幸福?這應該是最重要的學科研究的對象。遺憾的是,直到現在,這門學科仍沒有發展起來。它就是自然法學。我們當前的目的不是對這門學科進行細致的探討。不論怎樣,就算沒有法律作出適宜的解釋或合理的保護,最正直清白的人總不會破壞他人的幸福。對他人的關心也是這種美德的一種表現。這些美德與其它美好品質(如對他人感同身受、偉大的人道主義和高尚的仁愛)相互關聯,並總受到他人的無限尊重甚至是尊崇。這是人們已經充分了解了的品質,所以無需作太多的解釋。在本篇中,我隻想盡力說明那種由天性體現出的次序——我們極其有限的善行首先作用於個人,其次作用於社會。

顯然,在其它方麵指導次序的調節天性,作為一種高端的智慧,在這裏也指導著次序。這種智慧的強弱與我們善行的必要性和有用性的大小相互關聯。

第一節 論天性讓我們依據何種次序關注他人

就像斯多葛派學者常說的那樣,每個人最關注的是他自己。無論從哪方麵看,一個人一定比旁人更會照顧自己。因為一個人感受自己的快樂或痛苦肯定比旁人更直接明確。本人的感受是原始的,旁人的則是對這些感受的反映或想象。前者可稱作實體,而後者就隻是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