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五篇 君主或國家的收入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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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雖然有權作出這個任命,但多少還是必須受到股東的影響,因為股東們不僅選舉那些董事,有時還駁回董事會對在印度的雇員們的任命。如果他享有幾年這個影響力,如果他能為了他的幾個朋友享有幾年這個影響力,他經常會並不在乎紅利。甚至對作為他的投票權基礎的股本價值都不予重視。對於這個大帝國的繁榮,對於投票權所給他的那份參與管理的權利他更是全然漠不關心。從事物的本性來講,從來沒有一個君主能夠像這個貿易公司的絕大部分股東那樣(出於不可抗拒的道德原因)對其臣民的歡樂與痛苦如此漠不關心,對其領地的改良與荒蕪,對其行政當局的榮耀與恥辱如此全然漠不關心。這種漠不關心可能還會由於議會調查結果而愈益增強,而並不會由於製定了那些規章而減少。比方說,根據下院的一個決議案,聲稱當公司把所欠政府的債務140萬英鎊償清,所欠私人債務降到150萬英鎊時,那時候,也隻有到那時候,公司才能對股本分派8%的股息。公司留在國內的收入和純利潤則可分為4份,其中3份繳入國庫由國家支配,而第四份公司保留為進一步減輕債務或支付公司可能遭遇到的其他緊急用途的基金。如果公司的全部純收入和利潤均屬於公司自己處置時尚且弊病叢生,那麽當公司3/4的收入和利潤屬於他人,剩下的1/4作為公司的資金也需受他人的監督,並得到他人許可後方可動用時,其後果如何應該是可想而知的。從公司方麵來說,在依照議會下院的決議在分派8%的紅利後,與其把剩餘部分交給一批對決議持有異議的人手中,倒不如讓公司的雇員和從屬人員盡情浪費和侵吞,可能還對公司方便痛快些。此外,那些雇員和從屬人員的利益在股東大會裏可能占極大的優勢,以致有時他們可以使股東大會支持那些貪汙舞弊直接破壞大會權威的人。對於大部分股東來說,維護大會的權威有時反不如支持破壞大會權威的人來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