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

卷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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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第四十一

◎食貨一

古之善治其國而愛養斯民者,必立經常簡易之法,使上愛物以養其下,下勉力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產而取以給公上,量其入而出之以為用度之數。是三者常相須以濟而不可失,失其一則不能守其二。及暴君庸主,縱其佚欲,而苟且之吏從之,變製合時以取寵於其上。故用於上者無節,而取於下者無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愈不足而下愈困,則財利之說興,而聚斂之臣用。《記》曰:“寧畜盜臣。”盜臣誠可惡,然一人之害爾。聚斂之臣用,則經常之法壞,而下不勝其弊焉。

唐之始時,授人以口分、世業田,而取之以租、庸、調之法,其用之也有節。蓋其畜兵以府衛之製,故兵雖多而無所損;設官有常員之數,故官不濫而易祿。雖不及三代之盛時,然亦可以為經常之法也。及其弊也,兵冗官濫,為之大蠹。自天寶以來,大盜屢起,方鎮數叛,兵革之興,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數,不能節矣。加以驕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濟一時,屢更其製,而經常之法,**然盡矣。由是財利之說興,聚斂之臣進。蓋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並,租、庸、調之法壞而為兩稅。至於鹽鐵、轉運、屯田、和糴、鑄錢、括苗、榷利、借商、進奉、獻助,無所不為矣。蓋愈煩而愈弊,以至於亡焉。

唐製:度田以步,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凡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授田之製,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數。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受之。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並賣口分田。已賣者,不複授。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凡田,鄉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以給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