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

卷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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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第四十六

◎刑法

古之為國者,議事以製,不為刑辟,懼民之知爭端也。後世作為刑書,惟恐不備,俾民之知所避也。其為法雖殊,而用心則一,蓋皆欲民之無犯也。然未知夫導之以德、齊之以禮,而可使民遷善遠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製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律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製,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書》曰“撲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書》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曰:“其奴,男子入於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舍。四曰流。《書》雲“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絞、斬、梟、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數皆逾百。至隋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徒刑五,自一年至於三年;流刑三,自一千裏至於二千裏;死刑二,絞、斬。除其鞭刑及梟首、軒裂之酷。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唐皆因之。然隋文帝性刻深,而煬帝昏亂,民不勝其毒。

唐興,高祖入京師,約法十二條,惟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及受禪,命納言劉文靜等損益律令。武德二年,頒新格五十三條,唯吏受賕、犯盜、詐冒府庫物,赦不原。凡斷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四年,高祖躬錄囚徒,以人因亂冒法者眾,盜非劫傷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詔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麗以五十三條。流罪三,皆加千裏;居作三歲至二歲半者悉為一歲。餘無改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