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漢書

卷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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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張韓周列傳第三十五

袁安字邵公,汝南汝陽人也。祖父良,習《孟氏易》,平帝時舉明經,為太子舍人;建武初,至成武令。

安少傳良學。為人嚴重有威,見敬於州裏。初為縣功曹,奉檄詣從事,從事因安致書於令。安曰:“公事自有郵驛,私請則非功曹所持。”辭不肯受,從事懼然而止。後舉孝廉,除陰平長、任城令,所在吏人畏而愛之。

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謀為逆,事下郡複考。明年,三府舉安能理劇,拜楚郡太守。是時英辭所連及係者數千人,顯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誣,死者甚眾。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獄,理其無明驗者,條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頭爭,以為阿附反虜,法與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當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別具奏。帝感悟,即報許,得出者四百餘家。歲餘,征為河南尹。政號嚴明,然未曾以臧罪鞠人。常稱曰:“凡學仕者,高則望宰相,下則希牧守。錮人於聖世,尹所不忍為也。”聞之者皆感激自勵。在職十年,京師肅然,名重朝廷。建初八年,遷太仆。

元和二年,武威太守孟雲上書:“北虜既已和親,而南部複往抄掠,北單於謂漢欺之,謀欲犯邊。宜還其生口,以安慰之。”詔百官議朝堂。公卿皆言夷狄譎詐,求欲無厭,既得生口,當複妄自誇大,不可開許。安獨曰:“北虜遣使奉獻和親,有得邊生口者,輒以歸漢,此明其畏威,而非先違約也。雲以大臣典邊,不宜負信於戎狄,還之足示中國優貸,而使邊人得安,誠便。”司徒桓虞改議從安。太尉鄭弘、司空第五倫皆恨之。弘因大言激勵虞曰:“諸言當還生口者,皆為不忠。”虞廷叱之,倫及大鴻臚韋彪各作色變容,司隸校尉舉奏,安等皆上印綬謝。肅宗詔報曰:“久議沉滯,各有所誌。蓋事以議從,策由眾定,訚訚衎衎,得禮之容,寢嘿抑心,更非朝廷之福。君何尤而深謝?其各冠履。”帝竟從安議。明年,代第五倫為司空。章和元年,代桓虞為司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