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製度淵源略論稿

七 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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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外史家論吾國南北朝隋唐經濟財政製度者頗多,其言有得有失,非此章範圍所能涉及。此章主旨唯在闡述繼南北朝正統之唐代,其中央財政製度之漸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時西北一隅之地方製度轉變為中央政府之製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蓋此二者皆係統淵源之範圍也。考此二事轉變之樞紐在武則天及唐玄宗二代,與兵製選舉及其他政治社會之變革亦俱在此時者相同。但欲說明其本末,非先略知南北朝之經濟財政其差異最要之點所在不可也。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經濟財政史料,北朝較詳,南朝尤略。然約略觀之,其最不同之點則在北朝政府保有廣大之國有之土地。此蓋承永嘉以後,屢經變亂,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給民田之製,而南朝無之也。南朝人民所經喪亂之慘酷不及北朝之甚,故社會經濟情形比較北朝為進步,而其國家財政製度亦因之與北朝有所不同,即較為進步是也。北魏均田之問題此章所不能詳,故僅略舉其文,至北魏以後者亦須稍附及之,以見其因襲所自,並可與南北互較,而後隋唐財政製度之淵源係統及其演進之先後次序始得而明也。

《魏書》一一〇《食貨誌》略雲:

太和九年下詔均給天下民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