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之分析與疏通,義雖不盡新,而係統言之,今為初步。其中罅漏甚多,惟下列結語頗可得而論定焉。
一、公伯子男,皆一家之內所稱名號,初義並非官爵,亦非班列。侯則武士之義,此兩類皆宗法封建製度下之當然結果。蓋封建宗法下之政治組織,製則家族,政則戎事,官屬猶且世及,何況邦君?如其成盟,非宗盟而何?周室與諸國之關係,非同族則姻戚,非姻戚則“夷狄”。蓋家族倫理即政治倫理,家族稱謂即政治稱謂。自戰國來,國家去宗法而就軍國,其時方術之士,遂忘其古者之不如是,於是班爵祿之異說起焉。實則“五等爵”者,本非一事,既未可以言等,更未可以言班爵也。
二、五名之稱,緣自殷商,不可以言周製。今於卜辭中侯伯俱見,其義已顯,上文敘之已詳。若公則載於《殷虛書契前編》卷二第三頁者二,子、男二字亦均見,特文句殘缺,無從得知其確義耳。
三、《春秋》雖斷爛,其源實出魯國,故其稱謂一遵魯國之習慣,與當時盟會之實辭,周室命圭之所命,各有不同。與其謂《春秋》有褒貶之義,毋寧謂其遵魯國之習耳。
四、男之對侯,子之對伯,一則有隸屬之義,一則有庶長之別。其有等差,固可曉然。若伯之與侯,侯之於公,實不可徒以為一係統中之差別。
殷周(指西周,下文同)之世,在統治者階級中,家即是國,國即是家。家指人之眾,國指土之疆。有人斯有土,實一事耳。然世入春秋,宗法大亂。春秋初年,可稱為列國群公子相殺時代,其結果或則大宗之權,落於庶支,例如宋魯;或則異姓大夫,得而秉政,例如齊晉。晉為軍國社會最先成立之國家,其原因乃由於獻公前後之盡誅公族。桓莊之族死於先,獻惠之子殺於後。故自重耳秉政,執政者盡為異姓之卿。在此情景之下,家國之別,遂判然焉。孟子以為國之本在家者,仍以春秋時代宗法之義言之也。自家國判然為二事,然後一切官私之觀念生,戰國初年,乃中國社會自“家國”入“官國”之時期。顧亭林所謂一大變者也。前此家國非二事也。《詩》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此謂國君之公,非後世所謂公家之公,戰國人狃於當時官國之見,以為古者之班爵整嚴,殊不知古時家、部落、國家,三者不分者,不能有此也。狃於當時家國之分,殊不知殷周本無是也。狃於當時君臣之義,殊不知古之所謂臣,即奴隸及其他不自由人。金文中時有錫臣若幹人之說;《論語》:“子疾病,子路使門人為臣……子曰,無臣而為有臣,將誰欺?欺天乎?且予死於臣之手也,毋寧死於二三子之手乎?”皆可為證。至春秋而王公之臣幾與君子同列(君子初義本如公子)。至戰國而君臣之間義不合則去。此類家國之異、公私之分,皆殷周所不能有也。戰國所謂君臣之義,有時即正如殷周時家長與其一家之眾之義耳。吾辨五等爵之本由後人拚湊而成,有無此整齊之製,所識雖小,然可借為殷周“家國製”之證,於識當時文化程度,不無可以參考者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