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帝

設立十三部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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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君主專製下建立的中央集權,目的在於對國土、民眾加強控製。而皇帝個人意誌隻有通過參與政權的官吏集團才能最終實現,因此,強化集權往往與強化帝權、加強對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的控製相聯係。

這種控製的強化,主要依靠各級監察機構職能的發揮。從某種意義上講,監察製度的完善與否是衡量一個政權是否成熟,統治是否嚴密、有效的重要標準,也是其控馭國家全局、掌握統治工具能力高低強弱的體現。

秦王朝統一後,在中央設置禦史大夫,下設禦史中丞及侍禦史等屬官,受公卿奏事,行使監督、檢查、彈劾權力;在地方各郡,則設置監禦史一職,負責監察其所轄一郡之官吏士民。這樣,由禦史大夫、監禦史組成的全國自上而下的監察網建立起來,雖不盡完備,但業已初具規模。

漢承秦製,仍然設置禦史大夫這一職位,但卻基本廢除了地方監察機構。地方監察職掌改由丞相便宜斟酌,不定期派員深入各地隨機調查,而不再設置專門的機構負責。漢初社會幾近凋敝,收縮機構也在情理之中;地方平靜,無為而治,郡國並行,全麵監察既不必要,也不現實。

漢武帝連年興兵,工程興作,財政窘困,在推行新財政政策的同時,承襲前代“入粟拜爵、免罪”的做法,又興置“武功爵”,從而將免役權和司法權部分變相出賣,後更發展為公開賣官鬻爵,從官吏選拔製度上為下層職官濫選及相關的司法混亂提供了條件。

地方豪強乘機投機鑽營,興風作浪,通過經濟手段堂而皇之進入政治領域,謀求雙重特權,營私舞弊,魚肉一方,成為當時社會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例如酷吏楊仆,史稱以千夫為吏,即以買爵而入補為吏並由此發跡,官至主爵都尉,拜樓船將軍,封將梁侯。就是這位憑投機而發家的領導人物,在奉詔討伐南越的過程中,公然在戰場上弄虛作假,捕降者為俘,掘死屍為獲,謊報戰功擁兵不前,希望趁亂渾水摸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