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防身槍,吉米其實還有個麻煩,他如果要出去旅遊,要不要帶槍出去?如果帶的話,一是需要CCW,隱蔽持槍證,另一個問題是,阿肯色州的CCW不是所有州都認可的,還需要提前確認一下自己要去的地方是不是認可。
現實中美國是在2004年才通過LEOSA法案(執法人員安全法),允許全美在職警察可以在任何州合法持槍。主要是因為很多情況下,警察被針對或者發生意外,都是下班時間,而在2004年之前,一般警察在州內是允許持槍的,而跨州則不行。實際情況是有不少警察是在一個州生活,工作在另一個州,對於跨州攜帶手槍是剛需。
經過很多年的努力,終於在2004年通過了法案,從此隻要是在職警察,都可以攜帶槍支前往其他州,並且是合法的。相當於一張全國通用的CCW了。
而現在的時間是2000年,還沒有這個法案。吉米隻能跟普通人一樣,申請CCW,才能在去其他州的時候攜帶自己的手槍。
第二把槍就要好好選選了,吉米聯係了另一個靶場,那邊左輪數量比較多,比他原來去的靶場要好很多,以前的那個靶場隻有以前警用的幾把左輪,主要還是因為實在沒多少人用這個,並且大家都是自己買的。
最終,吉米還是選擇了再買一把一樣的M686-1作為自己的第二把左輪手槍,選擇困難症真的沒辦法。
購買手槍不著急,吉米先聯係卡格報備一下自己的出遊計劃,然後,就直接在警局完成資料提交,等著CCW快遞回家。
過了幾天,吉米拿到了CCW,又去之前買槍的店買了一把一樣的M686-1,這把槍吉米同樣在警局進行報備,作為備用槍,平時放家裏。
距離上次DEA案件已經過去了兩周,吉米依然沒有等到DEA那邊要求這邊對警員開槍進行問詢和聽證會,好像他們已經忘記了當時參與戰鬥的還有個小警察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