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成謙妃後我在清宮修文物

第185章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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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雍正說過方才那些話, 婉襄就是原來哄嘉祥睡覺時有些困意,此時也都沒有了。

便仍舊專心看著《禦選語錄》的草稿,一麵掃描信息, 一麵品味文字之間的真意。

“之前同你說過的刑獄之事, 如今已有結果。婉襄,你想要聽一聽麽?”

婉襄抬頭望了雍正一眼, 覺得他此刻分明也有些困倦了,或者說一說這些事,能夠讓他清醒一些。

於是她點了點頭:“願聞其詳。”

刑獄之事讓作奸犯科者有所顧忌,付出相應的代價, 是很重要,很有意義的一件事。

雍正便侃侃而談, “如今各處衙門之中的人犯,若有得徒罪以上者, 送交刑部處理之時, 必須將本案中各與其相關的人犯其情罪重輕聲明於文書之內, 據此分別收禁。”

徒罪則徒刑之罪,是指將犯人收禁關押並且服勞役作為懲罰的一種手段。

“若僅有杖笞之罪,則毋需交由刑部處理, 各自審訊發擴即可。”

杖笞之罪就是用杖擊打身體的某一部位,相比於徒刑,是更輕的懲罰。

“如各部衙門將輕重罪行人犯混行交送, 則刑部可即行駁回。若是刑部官員混行收禁, 以至於拖累無辜,則該堂官即行題參, 交部議處。”

這是之前張廷玉上奏的分別□□之例。

“至於詳慎引例之條, 凡引用津例, 必情罪相符。若律內數事共為一條,則輕重互見。一條隻斷一事,不得任意刪減。”

“若是律例之中無可引用者,則可援引別條比附,但需於疏內聲明,乃律無正條之故。”

也同樣談及辦事官員,“若律例本有正條,而引他條,致使斷定之罪與原有之罪有所出入,則該堂官交由承審知官員題參。”

“至於三法司衙門理應一體詳慎,若有意謬誤,別經發覺,一並交部議處置。”

無論是罪犯、平民、官員在律法麵前都應該是平等的,律法是工具,但並不能,也不應為人私心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