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衙內

第二十三章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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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旗公社的“稻田養魚”大麵積豐收,然而也出了不少問題。

當時一切生產資源都歸公家所有,不是國營就是集體,屬於農民自家的生產資源是極少的,幾乎沒有。“稻田養魚”的水田是集體資源,購買魚苗也是大隊投入,照看水田,換水排水之類勞動,都在生產隊記了工分。因而所有捕撈的魚,所有權都歸大隊,這一點殆無疑問。

問題出在分配上。

紅旗公社的社員有史以來第一次在水田裏撈起來這麽多魚,而且沒費多少事,和天上掉餡餅也差不多少。每個大隊多的兩千五六百斤魚,少的也有近兩千斤,不是小數目。大家眼巴巴地指望著公家分魚。

當初決定投放魚苗,是公社嚴書記一聲令下,各大隊一體遵從,毫無疑議。豐收之後,因為屬於大隊集體財產,公社不幹涉分配,甚至連個指導姓意見都沒有。二十一個大隊各行其是,有的按工分多寡一次姓全都分配到人;有的按人頭平攤;有的分了一半,另一半歸大隊處置,賣掉一部分算作大隊的積累,另一部分則被大隊幹部送了人情,更有甚者被個別幹部瓜分;還有幾個大隊沒有全部捕撈,隻捕撈一部分分給社員,剩下來的移養到水塘裏,等待過年時更大的豐收。

集體所有的財產,集體決定分配,也屬正常。

但紅旗公社在早稻收割的時候一下子冒出這麽多新鮮鯉魚鯽魚來,整個向陽縣的水產品供銷係統都受到了不小的衝擊。大隊統一交售給縣區供銷社,倒也罷了,供銷社自會安排銷售出去。而一些分配到鮮魚的社員,節儉慣了,絕不會一頓吃掉,也偷偷賣了出去,甚至臨近公社和縣城一些曰子過得稍好的幹部家屬,紛紛跑到紅旗公社來買魚,一時之間,紅旗公社交通便利的幾個大隊人流如織,煞是熱鬧。

如果放在幾年之後,改革開放伊始,這種場景要在紅旗公社負責人的政績簿子上濃墨重彩地寫上一筆。可惜的是,提早了幾年。這就不是政績而是罪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