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曆六年(1578年),張居正以福建為試點,清丈田地,結果“閩人以為便”。於是在萬曆八年,張居正上疏並獲準在全國陸續展開清丈土地,並在此基礎上重繪魚鱗圖冊。
全國大部分地區根據戶部頒布的《清丈條例》對田地進行了認真的清丈,但也有一些地方官吏縮短弓步,溢額求功。如浙江海鹽“水涯草塹,盡出虛弓,古塚荒塍,悉從實稅。至於田連阡陌者,力足行賄,智足營奸,移東就西,假此托彼。甚則有未嚐加弓之田,而圖扇人役積尺積寸,皆營私窖。遂使數畝之家,出愈增而田愈窄焉。”然而由於大部分州縣清丈徹底,革豪右隱占,額田大有增加。萬曆八年,全國田地為7013976頃,比隆慶五年(1571年)增加了2336026頃。隨著額田的增加,加之打擊貴族、縉紳地主隱田漏稅,明朝田賦收入大為增加。盡管張居正清丈田畝、平均賦稅的做法被海瑞等人認為是下策,並不能真正解決民間賦稅不均的問題。但從理財的角度看,清丈田畝對於朝廷比較全麵準確地掌握全國的額田,增加財政收入起了積極作用,更為重要的是它還為不久推行“一條鞭法”的賦稅改革創造了條件。
張居正很清楚,僅靠清丈田畝還遠遠不能徹底改變賦役不均和胥吏盤剝問題,不進一步改革賦稅製度就無法保證中央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將會有更多的貧民傾家**產,不利於社會的安定。賦役改革是一個十分棘手的事情,一旦過多觸犯權宦土豪的利益,弄不好就會引起強烈的反對,使自己的所有心血前功盡棄。
當時,不少地區已在試行適應本地區的賦役改革方案,如應天府(今江蘇南京)的“裏甲銀”,浙江、廣東的“均平銀”,福建的“綱銀”,還有江南的“十段錦”,以及有些地區的“一條鞭法”等。
一條鞭法最早於嘉靖十年(1531年)二月,由南贛都禦史陶諧在江西實行,取得了成績。當時禦史傅漢臣曾上疏說:“頃行一條鞭法。……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則徭役公平,而無不均之歎矣。”此後王宗沐在江西,潘季馴在廣東,龐尚鵬在浙江,海瑞在應天,王圻在山東曹縣也都實行過一條鞭法。海瑞在應天府的江寧、上元兩縣“行一條鞭法,從此役無偏累,人始知有種田之利,而城中富室始肯買田,鄉間貧民始不肯輕棄其田矣”,做到了“田不荒蕪,人不逃竄,錢糧不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