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大海灘揭秘

第五節 法庭審理成為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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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1980年8月25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海洋石油勘探局黨委書記、局長馬驥祥、副局長王兆諸、副總調度長張德經、濱海282號船長藺永誌四名被告的刑事責任。

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天津市第一法律顧問處的律師董師凱、常維仕、郝純源、徐承彬,分別為四名被告的辯護人。

作為第一被告馬驥祥的辯護人,曾任天津律師協會副會長的董師凱律師在《渤海二號案件庭審紀實》一文中,對一審庭審經過做了詳細記錄。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的主要指控的事實為:馬驥祥應負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1、沒有采納渤海二號鑽井隊長劉學的合理建議。2、對拖航會議的錯誤決定,在11月23日和24日的兩次局領導碰頭會上未予糾正。

被告王兆諸應負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除上述兩點外,還有:1、身為主管副局長對沒有排壓載水,違章拖航未予製止;2、天津、河北、山東三台大風警報發布後,未采取停止拖航的措施。

被告張德經應負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身為調度長,對技術問題未采取措施:1、不排壓載水而決定拖航;2、未采納劉學的合理化建議;3、麵對大風警報,總調度應停止當日拖航;4、召集拖航會議,作出錯誤決定。

被告藺永誌應負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身為船長,在渤海二號遇險時,未發國際呼救信號,搶救不力。

30多年前,我國的律師製度剛剛恢複不久,本案的開庭時間安排的又非常緊迫,承辦這樣重大而帶有技術性的全國大案,董師凱等四名出庭律師感到肩上的擔子格外沉重。當時,社會輿論對被告十分不利,大有“老鼠過街,人人喊打”之勢。當辯護律師出庭為被告辯護的消息傳出以後,有的市民找到法律顧問處提出抗議:他們這些被告對人民、對國家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你們為什麽還要為他們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