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朝空前大一統的環境下,重視商業發展的元代,海上交通和對外貿易十分發達。
元朝采用南宋舊製,設市舶提舉司管理海外貿易。1277年曾在泉州、慶元、上海、澉浦四市設市舶司,1293年又增設溫州、杭州、廣東三處市舶司。
元政府還製定了“市舶法22條”。元代市舶法規定:出海貿易的船隻、人員、貨物、貿易目的地,均需經當地市舶司審核批準,發給公憑、公驗。開船時,由市舶司官員檢視船貨內有無違禁物品。船舶出海,原則上隻允許前往申請的目的地國家和地區做貿易。若確“因風水打往別國”,則按照“舶到別國貨物”例抽分(征稅)。出海貿易的船隻,須於規定的時間返回,並到原來申請憑驗的市舶司接受抽分。抽分的比率是,粗貨l∶15,細貨1∶10,另納舶稅1∶30。外國船隻和中國船隻輸入的外國貨物,依例抽分後,由市舶司差人發賣。
為了能直接從海外貿易中獲得更大的利益,元政府於1284年始,實行了一種官本商辦的外貿活動,即由政府提供船舶、資本,商人提供人力,所得利益,政府得七成,商人得三成。海外貿易中,中國輸出的商品基本上是紡織品、陶瓷器、金銀鐵器、雜貨類日用品和水銀、硫黃等礦產品,以及名貴中藥材等。輸入的多是香料、珠寶等奢侈品。
當時和中國有海上貿易關係的國家和地區,據記載,菲律賓以南以西的沿海國家和地區就達97個,最遠處到達非洲今坦桑尼亞的桑給巴爾島。
當時,東南亞海上的貿易主要掌握在中國商人的手裏。要想從印度經海路到達中國的話,就隻能乘坐中國的船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