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

卷十一 灯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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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时以薪为烛

《礼·少仪》:“执烛抱燋。”注:“未爇曰燋。”又,《周礼·春官》:“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注:“杜子春读燋为薪樵之樵。”是燋者,樵也,薪也。薪之燃甚速,故亲执其既燃者,复抱未燃者,以待续爇。又,《毛诗·巷伯》传云:“昔者颜叔子独处于室,邻之釐妇又独处于室。夜暴风雨至而室坏,妇人趋而至。颜叔子纳之而使执烛,放乎旦而蒸尽,缩屋而继之。”

按:蒸者,细薪也;缩,束也。言蒸尽,束屋上茅燃之。又,《周礼》:“司煊庭燎。”疏云:“若人所执之烛,以荆燋为之。”

是皆以薪为烛之确证也。

故古亦谓烛为火

《左传》:“饮桓公酒乐,公曰:‘以火继之。’”又,《哀十六年》:“良夫代执火者而言。”《晏子春秋》:“晏子饮景公酒。日暮,公呼具火。”《史记·孟尝君传》:“夜食,有一人蔽火光。”火者,即烛也。因燃薪为烛,其光甚大,故亦谓曰火。

汉魏以后,始以灯烛为照夜之专名,凡在屋内者,无曰火矣。

古学校弟子执烛之详情

《管子·弟子职》:“昏将举火,执烛隅坐。错总注:烛束之法,横于坐所,栉依《礼记》郑注,当为“塈”。之远近,乃承厥火。注:栉谓烛尽。尽,烬同。言察其烬之远近,以薪续其火也。居句如炬,蒸间容蒸,燃者处下,注:蒸,细薪。捧碗以为绪,注:烛烬,碗贮绪。右手执烛,左手正栉,有堕代烛,交坐毋背尊者,乃取厥栉,遂出是去。”

按:古人执烛情形,此文可谓详尽矣。“居句如矩”者,言以新烛接燃旧烛,相交形如矩,旧注误。而以燃者处下,则火易传也。“捧碗以为绪”者,言以碗承烬,使不落地,免危险也。“右手执烛,左手正栉”,“正栉”二字殊不解,后阅《檀弓》“夏后氏堲周”,郑注引此文曰:“右手折堲。”《释文》引则曰:“左手执烛,右手折即。”同堲。孔疏引则曰:“左手执烛,右手正堲。”乃知今本《管子》“右”讹为“左”,“左”讹为“右”,而“折堲”

二字,亦以形近之故,讹作“正栉”。此“栉”字为讹字,余“栉”

必皆为讹字,以至义意全不明了。堲者,烬也。郑以《弟子职》之折堲,与“堲周”“堲”字同,故引以释《礼》文。若为栉者,郑胡取乎?

又左右颠倒,于理亦不适。古今人动作,左手常居静职,右手常居动职,执烛有定,故左手为之;折堲常动,故右手为之,今以形近之故,“左”

讹“右”,“右”讹“左”,义全盭矣。折堲者,即拨烬使落也。

烬落则烛明。“乃取厥堲,遂出是去”,言弟子将退,取烛烬出外弃之也。“栉”无训“烬”者,而《管子》原注训“栉”为“烬”,可证房玄龄所见《管子》仍为“堲”,与陆、孔同也。

古宴客必至饮时始燃烛

《礼·少仪》:“其未有烛而后至者,则以在者告。”

按:此系召客夜饮,而至有先后也。其后至者,日暮室暗,不能见人,故主人告以某在斯也,某在斯也。此以后世便利状况例之,何至夜暗不能辨人,室不燃烛?古人不尔者,以其害甚多:暑月益热,一也;火大烬多,易有危险,二也;费巨,贫者不办,三也;不洁,四也;须有人执,五也。以故非客毕集至饮食时不燃。

古夜宴时主人执烛礼节

《礼·少仪》:“凡饮酒,为献主者,执烛抱燋。客作而辞,然后以授人。”注:“未爇曰燋。主人亲执烛敬宾,示不倦也。”

疏:“既欲留客,又取未爇之炬抱之也。”又,《曲礼》:“烛不见跋。”注:“跋,本也。”疏:“本,把处也。火炬照夜易尽,尽则藏所燃残本。恐客见残本多,知夜深,主人厌倦也。”

古执烛者必在屋隅

《弟子职》:“皆将举火,执烛隅坐。”又,《檀弓》:“曾子病,童子执烛隅坐。”

按:执烛必在屋隅者,古人席地坐,而薪烛火甚大,屋隅闲旷,可不妨人,且防火害也。以故《少仪》云:“执烛不让,不辞,不歌。”

诚以执烛而辞让或歌,易致火患也。

古人夜书须人执烛,至宋犹然

《韩非子》:“郢人有遗燕相国书者,夜书,火不明,因谓持烛者曰:‘举烛!’”又,韩愈《毛颖传》:“惟颖与执烛者常侍。”又,《名臣言行录》:“韩魏公帅定州,时夜作书,一侍兵执烛,他顾,烛燃公须。”是古人夜间作事,执烛者必在侧,欲密秘不得也。

古庭烛状况

《周官·司烜氏》:“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又。“阍人设门燎。”又,《燕礼》:“甸人执大烛于庭。”注:“坟,大也。树于门内曰庭燎,于门外曰大烛,皆所以照众为明。”

《效特性》所谓“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然遍考《礼经》,无树烛明文。而甸人则明言执大烛于庭,疑凡庭燎坟烛,亦皆手执。

贾疏以郑注树烛与执火烛于庭不合,乃谓“诸侯之燕,使人执庭燎,天子则树于庭”,似为强说。

古大烛以苇制

《周礼·司烜》:“庭燎”疏云:“庭燎所作,依慕容所为,以苇为中心,以布缠之,饴蜜灌之,若今蜡烛。”又,“阍人门燎。”

《释文》云:“其所作之状,盖百根苇皆以布缠之,以蜜涂其上,若今蜡烛矣。”

按:蜡含蜂蜜中,周时尚未解蜜与蜡分解之法,故以布束苇,灌蜜于中,又涂蜜于外。苇得蜡,故质坚而耐久,状有类于唐之蜡烛也。

其手烛制法

《释文》云:“对人手爇者为手烛。”孔疏云:“用荆燋同樵为之,不惟不涂蜜,且不缠布。”因小烛皆燃于室中,涂蜜缠布,则臭恶人嫌,故燃甚速,至抱樵以俟也。

至战国始有油灯

《庄子》:“山木自寇也,膏火自煎也。”《楚辞》:“兰膏明烛,华容备些。”

按:膏者,脂也,兽油也。盖至此时,始以盏盛动物油,置炷于中,燃以取明,不用燋烛。然古无植物油,牛羊等油值昂,盖非富者不办。

若兰膏则加香料于其中,贫者尤不能为。夫自唐虞三代数千年皆以薪束为烛,烟焰迷人,动生危险。又专人手执,乍易以膏,所患皆免,其快可知矣。

汉时中国尚无蜡烛

《西京杂记》:“南粤王献高帝石蜜五斛,蜜烛二百枚。”

按:蜜烛者,蜡烛也。古蜜与蜡不能分解,混合为一,故亦日蜜烛。可见汉初无此物,故南粤以为贡,其珍可知。至郑玄注《三礼》,言烛者多矣,而无以蜡烛为证者。玄,东汉末人,可知伊时亦无。《淮南子》云:“膏烛以明自烁。”《龚胜传》云:“膏以明自销。”

益证当时尽油烛也。

晋初有蜡烛

《世说》:“石季伦以蜡烛作炊。”又,“周仲智饮酒醉,嗔目还面谓伯仁曰:‘君才不如弟,而横得重名!’须臾,举蜡烛火掷伯仁。伯仁笑曰:‘阿奴火攻,固出下策耳!’”然“石季伦以蜡烛作炊”,原以竞豪富,则当时蜡烛之贵可想。盖初兴故。

《世说》又云:“简文集谈士,以致前客后客夜坐,每设白粥,唯燃灯二,暗辄更益炷。”

按:《说文》:“主,同炷。火主也。”今谓之灯心。以细绳或絮捻成者,俗谓之灯捻。简文帝王仍燃油灯,《世说》故特纪其俭,以是证东晋时蜡烛仍贵也。自蜡烛行,而油灯又不足贵。

自晋以后,有蜡烛,有油灯。蜡烛美而洁便于提携;油灯污而秽,难以携带。于是富贵之家用蜡烛,《归田录》“寇莱公自少年富贵,不点油灯,虽寝室亦燃烛达旦,厕溷间烛泪成堆”是也。贫俭之家燃油灯,《录田录》所谓“杜祁公为人清俭,在官未尝燃官烛,油灯一炷,荧然欲灭”是也。

六朝已燃植物油

《齐民要术》:“种红花收子,既任车脂,亦堪为油。”又,“麻子科大,收此一实,足供美烛之用。”唐孙愐《唐韵》“榨”

字注云:“侧嫁切,打油具也。”夫既曰“打油”,则是打植物子使出油,如今日之麻油、豆油是也。植物油常贱于动物油,故自有植物油,无再燃膏油者。是自六朝已不以动物油为灯,可断言矣。又,唐《本草》“桕”字注:“陈藏器,曰子可压油,为灯极明。”是其证已。

宋之省油灯盏

《老学庵笔记》:“宋文安公集中有省油灯盏诗,今汉嘉有之,盖夹灯盏也。复为二层。一端作小窍,注清冷水其中,每夕一易之。

寻常盏为火所灼,故易干,此独不然,其省油几半。”

按:油灯之制,大半以铜、铁、锡为之,下承以盘,使不敧仄,中有柱。盏者,盛油之器,则架于柱颠,置炷于中,燃以取明。然时久则热,灼油易干,复盏而注水于内,则盏不热,故省油。

古灯台之高度

《西京杂记》:“咸阳宫有青玉五枝灯,高七尺五寸,作蟠螭以口衔灯,灯燃,鳞甲皆动,炳若列星。”又,“宣帝上林有雁足灯。”又,《北里志》:“裴晋公尝游妓院。为恶少所窘,公阴遣介求救于胡造尚书。胡来,主人上灯。胡起,取铁灯台摘去枝叶,而合其跗,足也。横置膝上,令曰:‘凡三钟引满,三台酒须尽,不得有滴沥,犯令者一铁跻。’恶少长跪乞命。”又,《东宫遗事》:“有铜驼灯,夕供油七升。”又,韩愈《短灯檠歌》:“长檠架也八尺空自长,短檠二尺便且光。

裁衣寄远泪眼暗,搔头频挑移近床。太学儒生东鲁客,二十辞家来射策。夜书细字缀语言,两目眵昏头雪白。此时提携当案前,看书到晓那能眠?”是汉唐油灯皆置檠上。其高七八尺者,盖不动。

其高二尺者可移徙,读韩诗如目睹其状矣。然后世之檠皆尺余,所以然者,隋唐以前,屋内器具不备,又皆席地坐。所谓案者,矮几也,故移置案前,不置案上。若宋以后,则案高而据椅,今日之坐,古谓之据。

故短檠而置案上,视古尤便也。

古蜡烛皆蜜烛,与今蜡烛异,今蜡宋尚无自宋以前所谓蜡烛,皆蜂蜜中所含之蜡也。盖自魏晋时始能将蜜蜡分解,专以蜡作烛,故亦曰蜜烛。唐人《夜怪录》云:“少顷有秉蜜炬自内出者。”是唐仍以蜂蜡为烛之证也。即《晋书·阮孚传》所谓“蜡屐之蜡”也。若今日之蜡烛,则产于四川泸州各地树上。

正月时,土人赴云南蒙自购蜡种,归放于蜡树上而食其叶。至五月叶尽,万树皆枯,枝干皆生白衣,远望若雪。将白膜刮下,即蜡油也。

自此蜡行,作烛者遂不用蜂蜡。惟不知始于何时。考《海录碎事》云:“仙人烛木似梧桐,以为烛,可延数刻。”此即蜡树也。《海录》为宋叶廷珪作,是宋时中国尚少树蜡。李时珍《本草纲目》曰:“蜡树四时不凋,五月开白花,其虫大如虮虱,延缘树枝,食汁吐涎,剥取其渣,炼化成蜡。”又,“水蜡树,叶微似榆及甜槠树,皆可放虫产蜡。”时珍,明人,是明时树蜡已风行。至于清,凡为烛皆以树蜡,几不知蜜蜡可为烛矣。

古妇人会烛夜绩状况

《汉书·食货志》:“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

按:同巷必相从夜绩者,男女数十人,萃于一室,人多则言不寒,话言多则不倦,互相仿效则巧拙同。费省者,按《列女传》云:“齐女徐吾者,齐东海上贫妇人也,与邻妇李吾之属,会烛相从夜绩。徐吾最贫,而烛数不属。李吾谓其属曰:‘徐吾烛数不属,不能出烛。请勿与夜也!’徐吾曰:‘妾以烛不属之故,起常先,息常后,洒扫陈席,以待来者,自与敝薄,坐常处下。

夫一室之中,益一人烛不为暗,损一人烛不为明,何爱东壁之余光乎?’”夫以数十人同绩一室,而会合出烛,则一人所出者甚微,故曰费省。又,《拾遗记》:“魏文帝所爱美人薛灵芸,常山人也。

居生贫贱,每聚邻妇夜绩,以麻蒿自照。”按褪麻之梗,白而洁,细而长,燃之则明,故古取以代烛。以此证三国时贫民,仍以柴为烛,不能膏烛也。

按:古无棉,所谓绩者皆绩麻,宋人诗所谓“昼出芸田夜绩麻”

是也。自南宋后,棉花入中国,所谓“绩者”皆绩棉也。河北人家,至冬纠合数十家,掘地为室,容数十人,共一灯,男女纺绩于其中,夜午方罢。与《食货志》《列女传》所述正同,令人悠然相见周秦遗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