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驚得瞠目結舌,望向鍾表店主。櫃台後的她笑臉盈盈。困擾了搜查本部好幾個星期的難題,居然已經被她破解了嗎?
“能講給我聽聽嗎?”我忙道。
她的推論也不一定對,出錯的可能性反而更大,但還是姑且聽她講講吧,當作參考也是好的。
時乃為我新沏了一杯茶。
“平根先生在案發下午兩點到三點與表親們在咖啡廳聊天,有牢不可摧的不在場證明。所以他如果是真凶的話,就意味著他是在其他時間段殺害了布田先生,然後把死亡時間偽裝成了下午兩點到三點——您是這麽考慮的,所以您認為真正的行凶時間是當天上午,因為平根先生表示自己當時在家打掃衛生、洗衣服,沒有明確的不在場證明。他是用某種方法把法醫推測的死亡時間往後挪了,對吧?”
“對,可我就是想不明白他是怎麽挪的。”
“布田先生死於下午兩點到四點是司法解剖的結果。要想把這個時間從上午挪到下午,必然要用到足以瞞過司法解剖的詭計。但正如搜查本部所討論的那樣,既然空調和冰箱都指望不上,凶手怕是很難施展這類伎倆。其實仔細琢磨一下,就會發現除了‘上午’,平根先生還有一個‘沒有明確不在場證明的時間段’。”
“那是什麽時候?”
“下午三點以後。平根先生說他在三點跟表親們分開,去了日湖站跟前的電影院,但他是單獨行動的,不在場證明並不確鑿。司法解剖的結果顯示,布田先生死於下午兩點到四點之間。假定他死於上午,就會與解剖結果產生矛盾,解釋起來也牽強,但要是假定他死於下午三點到四點,就不會跟解剖結果起衝突了。”
“可是郵遞員在下午三點開郵筒的時候發現了作案用的手槍啊,平根是不可能在三點以後行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