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案今說1

4、離婚製度的傳承

字體:16+-

結婚是件歡天喜地的事,但是如果結婚後夫妻關係不和,那就是件喪氣的事了,誰都不願意經曆,但是卻常常發生的,也就是離婚。

有人說,中國古代許離婚嗎?

告訴大家有,秦代規定有“棄妻”製度,棄妻時也要去官府登記,否則,便構成“棄妻不書罪。”

但是隻有丈夫有權解除婚姻關係,妻無權解除婚姻關係。如果妻擅自離夫而出走。即構成犯罪。

到了漢朝時,這種製度被明文化了,男人你也不能平白無故的就把老婆給休了!

也是要有原因的,什麽原因可以休妻呢?就是“七出”製度,據漢代《大戴禮記》記載:不順父母,無子,**,妒忌,有惡疾,口多言(多嘴多舌,挑撥家庭成員間的關係),竊盜。

隻要滿足這幾天,就可以休妻,大家來看看這些條,其實就比秦朝時那個定律要好多了,因為它裏邊有一些是講理的,講公平的,特別是 “不孝順父母”,“**其族”,“盜竊”,等,就算在現在也是提出離婚的重要因素,這個大家也都能認可和理解。

但是呢,也有一些,不合理,比如說無子。因為這個無子就是一定是女人的責任嗎?這個未免就有些牽強了。而且,最不能讓很多女權主義者容忍的是,女的犯這些事,男人可以提出離婚,那麽男的犯了這些事,女人為什麽不可以?

別著急,這個法律也是一直在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這個問題在封建社會時,其實就已經解決了。很多人有誤區,認為女性是到了民國之後,才有的提出離婚的權力,其實不是這樣的。

後來就提出了,“和離”和“呈訴離婚”這兩個概念。

最早提出“和離”這個詞是在《唐律》中:“若夫婦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宋、元、明、清基本延承此例。其中以元朝的律法表現得最為開明自由。